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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户口放在农村,但在事业单位上班,属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事业单位编制。如果拥有事业编制,吃国家的财政饭,肯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了。但是只在事业单位上班,没有事业编制,比如派遣工或者临时工等,这部分人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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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分
内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离休人员遗属补助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0%,不是唯一供养人的,遗属补助降低50%。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那么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344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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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只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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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如何填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如何填制
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如何填制1.“期初、期末栏。本表的期初金额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的期末金额栏的所有数字填列。假如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的各项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期初金额栏内,以保持口径可比。本表的期末金额栏的各项数字,应根据有关项目本期末的数字填列。2.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银行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期末银行存款支出户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财政专户存款项目。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如何填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6104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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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欠薪,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民工被欠薪,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吗?
内容: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义务,且其也已先行清偿了8000元,待其全部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王老汉先行清偿人工工资22000元,某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某追偿,同时,也提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发放,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发生。
李孟阳律师2023.04.193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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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收账款呆滞损失形成的原因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应收账款呆滞损失形成的原因
内容:单位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有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缺乏认识、缺乏风险意识;事业单位领导变动频繁,新官不管旧账;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缺位、一长制的弊端、监督缺位,监督不力等。在这种状况下,少数单位应收账款长期不对账、不催收,出现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现象。近年来,我们在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实践中发现,一些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数额大且长期挂账,形成呆账、滞账,最终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事业单位应把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那么事业单位应收账款呆滞损失形成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31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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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施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陈宗琼律师2022.03.29112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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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婚姻七年育有一女一子男方无业女方事业单位教师婚姻期间男方从未挣钱外债不知数额女方外债二十万(系男方贷款所致)女方工资全数骗走住房为男方置换房男方不同意离婚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快速离婚子女外债如何分配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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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工作能担保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事业单位工作能担保吗
内容:在事业单位工作能担保吗可以以个人名义做担保。事业单位能为本单位职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吗一般是不能担保的,如幼儿园以及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等。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如果该事业单位不是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则提供的担保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领导擅自作主以单位名义为职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起诉领导挪用公款罪。什么样的借款担保无效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那么在事业单位工作能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887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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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利息收不到怎么办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利息收不到怎么办
内容: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那么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利息收不到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784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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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由用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形由用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内容:一、什么情形由用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1、用人单位如果使用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农民工派遣的,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由用工单位清偿工资,用工单位清偿后可以追偿。
崔玉君律师2022.03.2947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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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判缓刑是否影响劳动合同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职工判缓刑是否影响劳动合同
内容:事业单位职工判缓刑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判处徒刑才会开除公职,缓刑不会开除,公务员只要是刑罚就要开除公职。依据以上规定,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郭铭芝律师2022.03.2332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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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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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丧葬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丧葬费
内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丧葬费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受理范围和条件依法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那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丧葬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326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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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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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哪几个方面?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哪几个方面?
内容:③进行事后控制,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单位已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科学性和制度的系统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应建立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销售分类账管理制度,账龄监控与贷款回收管理制度和债权管理制度。那么事业单位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哪几个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14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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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是同一家单位?当时改签5年合约有没有签过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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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担保是否有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担保是否有效
内容: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人保证三种,而保证人提供债务保证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债务保证人的。以下的人是不能作为债务保证人的: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通过上述的分析和《民法典》的规定,事业单位能不能为债务提供保证,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能为债务提供保证。那么事业单位担保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823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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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内容: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吴梦云律师2022.03.2925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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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继承股权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继承股权吗
内容: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继承股权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可以继承。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继承股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3148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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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
内容: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崔玉君律师2022.03.2955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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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桡骨远端骨折且保守治疗,肇事者是单位员工,最终通过细节掌握成功让其环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从接手案件到客户拿到赔偿只用了10天就圆满解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赠送了锦旗。
元甲交通律师 516评论 -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王熙 81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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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元甲交通律师 5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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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219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570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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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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