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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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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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企业重组的条件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良资产企业重组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一、不良资产企业重组的条件是什么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那么不良资产企业重组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622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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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能否上市?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上市?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能否上市?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上市?
内容:那自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上市的。那么股权质押能否上市?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上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52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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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1、该公司的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4、公司上市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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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好是坏?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是好是坏?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那么股权质押是好是坏?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43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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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成立条件应当是:(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四)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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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看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债务重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怎么查看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债务重组
内容:怎么查看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债务重组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是属于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形,所以投资者可以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知道是否进行债务重组。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行为。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那么怎么查看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债务重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885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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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的监管和发行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城投债的监管和发行条件
内容:下面让我们对城投债的监管和发行条件做一个了解。城投债的监管主体与依据监管主体: 国家发改委——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城投债的法律法规依据: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08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那么城投债的监管和发行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672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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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是公司成立经营连续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高于一千万元;以及股本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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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上市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类上市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申请人。成立担保类的上市公司,由于其具有担保的特殊属性,所以一般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的。那么担保类上市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10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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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内容:根据当前的情况所知道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来办理抵押贷款,还得需要看该房子是否满足有关贷款条件才行,经济适用房是受到国家照顾的房屋,房价相对来说低些,所以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不能做抵押贷款,需要五年后补交差价转换为贷款产品房才能申办贷款。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满5年以才可以,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用来抵押贷款的,因为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能提供有关房产证明,没有房产证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手续就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所以无法获得银行和信贷机构的认可。那么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55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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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互联网公司上市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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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内容:常见的贷款形式是股票质押贷款。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详细介绍股票质押贷款以及其贷款的条件,希望对广大朋友有所帮助。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贷款可以使得证券公司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维持公司的运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29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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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及条件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及条件是什么
内容:公司法上的对外担保一般是以其他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为基础的,据说国家法律允许这样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那么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及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91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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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如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在三千万元以上,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四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占10%以上;4、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5、公司上市时,需要提前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由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完成以上相关工作才能获得审批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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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内容: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出质行为生效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㈠一般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056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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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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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内容:下面,律师365小编准备了一篇文章来为大家解答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供大家阅读。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那么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54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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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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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新股需要什么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申购新股需要什么条件
内容:资产方面的要求目前,新股申购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在申购日前的20个交易日中,投资者个人账户内持仓股票的日均市值达到1万元以上,如果要申购的新股,是在深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则需要投资者持仓的深市股票市值达标日均一万元,如果要申购的新股,是在沪市的主板、科创板上市,则需要投资者持仓的沪市股票市值达标日均一万元,申购数量的要求新股申购的数量是采取配号的形式计算的,投资者的持仓市值每满一万元,就可以获得一个配号(深市为两个配号),相当于可以申购1000股新股,当投资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就可以获得新股申购的资格,一旦成功中签,就可以按发行价,购买新上市的股票了,市场方面的要求大家都知道,A股市场是分为沪市和深市的,上市公司会在不同的市场和不同的板块上市,而申购新股也同样是分市场的。
杨一凡律师2023.06.2974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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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如下:1、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等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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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内容:股权质押合同是公司股东在当铺所有权时签订的书面合同,受法律保护,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在发生问题和纠纷的时候有法所依,那么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呢?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那么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78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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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条件是:1、必须购买这个公司的股票,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最少购买数量是一百股;2、在上市公司公布召开股东大会之后,需要关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的当天,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拥有参加股东大会的资格;3、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通知,通过邮件和电话进行报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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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生效的时间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生效的时间是什么
内容: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那么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生效的时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43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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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等;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4、公司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5、公司在完成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审批并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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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上市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总之,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基本的资产和盈利能力,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管理团队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除了这些基本条件之外,公司上市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了满足上市的要求,公司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调整,以确保满足上市的规定,公司上市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以提高市场的信誉度和声誉。
周春花律师2023.06.1924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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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65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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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64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8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41评论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144评论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905评论 -
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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