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需要自己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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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贷款合同的贷款担保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我们对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亲自到场签字表示怀疑,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担保人没有到场签字的贷款合同合同样有效,但是担保条款不生效。担保合同的那部分无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据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手续1、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那么贷款担保人不亲自到场担保能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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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次,担保人在签字之前,应该全面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风险以及保障措施,二是借款合同的不合法性或违约条款的存在,从而导致担保人签字失效,造成担保人签字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借款人的恶意行为,即借款人以违法违约行为导致担保人失去担保义务,我们应该加强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认识,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担保人签字失效的困境,三是在借款合同生效之前,担保人没有正确全面地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从而签字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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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吗根据《民法典》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但是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那么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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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在整个事件中承担着担保的作用,如果五户联没有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偿还债务,这个时候的担保人就会有很大部分的责任。当时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就是自己,还是用作担保人的名义。现在货款已经到期,只能硬着头皮承担着一切。和五户联保贷款人逃跑是同样的性质,如果贷款人死亡那么担保人同样需要偿还贷款。这是法律途径必须的一个关键,担保人就必须承担这样的后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多方面,通过对事物的了解。不管是五户联保贷款人死亡还是逃跑,按照法律的说法都应该是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依照法律来偿还所有的账款。那么五户联保贷款人死亡,担保人必须要还贷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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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借贷活动中,债务人向银行贷款时,贷款人如果想如愿获得贷款,可以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有的担保人则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担保。那么,担保贷款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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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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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一般来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之内债权人可让连带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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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到场就是为了证明担保事实,且担保人知悉该项事实,同意承担相应责任。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现场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所以,作为担保人必须现场在协议上签字,这是履行担保人义务的最基本条件。那么担保人必须在场签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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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申请贷款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担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还有银行流水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入的凭证,以及担保承诺书等等,2、准备相关手续:担保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手续,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等材料,贷款担保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担保人需要填写《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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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及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在偿还贷款后,应该及时起诉债务人,在法院审判并仲裁后,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并马上申请强制执行,最好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担保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借款人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存款,担保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用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款进行偿还債人,如果借款人有值钱的财产或存款,担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用借款人财产或存款偿还債人,二、根据案情进行抗辩担保人被起诉后,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抗辩,比如可以从是否已经过了担保期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担保是否有效等角度去进行抗辩,争取减少或避免承担担保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借款人因车祸去世,原则上担保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搞清楚担保方式担保人在担保时就首先要弄明白自己为他人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有先诉抗辩权的,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连带担保没有优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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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1、法律主观: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欲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3、必须是本人亲自一起去办理,但建议你不要把身份证借给别人办理贷款担保,因为如果找一个和你相像的人去,银行不一定能够审核出,以后贷款出问题的话,你也要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协议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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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责任是什么?民间借贷存有风险。 担保签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是不少担保人并不清楚借款担保中存在的风险,大多数保证人只在借条上签字,但并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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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签字法律规定担保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约定,以及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结语担保人签字不一定有效,担保人应当了解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约定,确认自己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保留证据,并及时维权,担保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约定,以及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担保人签字注意事项在进行担保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约定:担保人应当仔细阅读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了解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等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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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伪造担保人签字,该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没有经过担保人追认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效力。伪造担保人骗取款项属诈骗,可以保存证据后先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报案。贷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义务,并且可以以伪造签名的名义起诉贷款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质押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三年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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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做担保人需要夫妻两人都签字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且保证担保行为没有相应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配偶亦有签字行为,此时配偶的签字行为应认定为何种意思表示,应如何担责,我们认为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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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以致债务人无法办理信用卡,贷款,金融机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可起诉法院要求金融机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上午谈了两场和解,签字的空隙赶紧联系一下其他执行法官,这时间把控的死死的!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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