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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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华邦地产专家答:对转让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自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以内按出售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分五年内全额交、五年外普通住宅免交。五年的计算以交契税时间或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哪个在先按哪个算,已付的贷款利息可计入合理费用。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的,商品房的土地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开发商的。那么五年免税是看房产证还是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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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辞退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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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数额,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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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以房屋抵偿债务如何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那么个人以房屋抵偿债务如何缴纳契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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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问:200年厦门契税新政策有哪些?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那么2010契税新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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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征收契税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房地产权转移的合法性,防止产权纠纷,增加财政收入。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那么契税的交纳及其减免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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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过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房屋成交价格和税率计算征收。个人首次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按2%税率减半征收;大于144平方米的,按4%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名下已有住房,再次购买按照4%征收。那么安义二手房买卖需要交哪些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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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规定,许多市民纷纷到市有关部门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发现许多购房者对此文件理解有所偏差,许多人都将该规定执行范围理解为购买所有商品房,而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购买公有住房。??一是购房者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该是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是购房者应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三是购房者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应是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则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购买空置别墅、度假村的,自2001年1月1日恢复征收契税。那么购房免契税的相关政策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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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劳动者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扣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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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2年7月17日,公司人事部口头通知与李燕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但是必须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李燕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公司支付给她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达到纳税标准。按照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从新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了财税2001 157号文件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税,将13500元经济补偿金如数支付给李燕。那么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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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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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李某于2009年1月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但领到补偿后,李某发现并不是13500元,对此,公司解释称,这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李某认为公司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的数额并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与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仲裁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税。那么经济补偿未超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三倍不用缴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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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执行的是1997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您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目前在实际执行中,缴纳契税与立契过户一般是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同步办理。那么买房要缴多少契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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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离婚析产的基本步骤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所需的必备材料1、离婚判决书或或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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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产证还是购房合同?华邦地产专家答:对转让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自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以内按出售价扣除原价和合理费用后的20%缴个人所得税。五年的计算以交契税时间或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哪个在先按哪个算,已付的贷款利息可计入合理费用。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的,商品房的土地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开发商的。华邦地产专家答:房改房公摊面积的计算以国家规定的测绘政策为准,一般公摊系数不超过1.333。那么二手房在线答疑:五年免税是看房产证还是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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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离婚时一审、二审都未争取到合理的财产分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婚姻家事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元甲律师收集证据、大力争取,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经济补偿近17万元。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