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串通投标与串通投标的区别

2021-12-31 07: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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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有确凿证据,直接表明投标人之间在串通投标。

    2.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是通过一些现象明显看出投标人在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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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22: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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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刑法》对串通投标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为:1、自然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建筑单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有哪些?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那么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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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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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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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串通投标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我们就来看下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一般来说,无效投标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采购方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那么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070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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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那么《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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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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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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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行为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串通投标罪要判处罚金吗,串通投标罪罚金刑标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串通投标罪要判处罚金吗,串通投标罪罚金刑标准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因此,如果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就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需要缴纳罚金,但并不是所有的串通投标罪都会判处罚金,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吴梦云律师
    2023.10.10107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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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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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如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案例报告与律师思考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案例报告与律师思考

    内容: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案例报告与律师思考

    张嘉娱律师
    2021.11.02127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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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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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有确凿证据,直接表明投标人之间在串通投标。2.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是通过一些现象明显看出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生活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生活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

    内容:应收帐款是资产类帐户,反映企业因销售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统称往来户,应付账款是指本公司所欠供应商的货款。范围应收账款是有特定的范围的。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那么生活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12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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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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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那么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858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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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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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中,投标保证金与履行保证金存在的区别是:1、提交主体不同,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2、保证金的期限不同,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串通投标违法吗,串通投标罪处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串通投标违法吗,串通投标罪处罚

    内容:在法律上,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08.0321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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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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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行政处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串通投标行政处罚

    内容:1、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是:围标串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处罚: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处罚: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艳英律师
    2023.11.0326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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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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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应收帐款是资产类帐户,反映企业因销售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统称往来户,应付账款是指本公司所欠供应商的货款。应收账款是有特定的范围的: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最后,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那么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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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6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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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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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有什么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有什么区别

    内容: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105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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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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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后果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后果

    内容: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后果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本条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那么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861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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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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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之间的认定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之间的认定区别

    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之间的认定区别对于合法取得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属于贷款纠纷。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之间的认定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64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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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

    内容: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在于依据不同、方式不同和深度不同。在工程各施工过程均按合同完成之后,将各期付款汇总并进行总体审查,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审计单位审计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在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并签字的基础上进行的,对资料和实物进行核对,与被审计单位较少接触。而资料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审计结果是以他人提供的数据为依据。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投标书单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及其组成,完成的工程数量及质量,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进展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有关情况等。那么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16112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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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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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内容: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883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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