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能在合同期内提高租金吗?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单位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来给予劳动者赔偿,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向其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二个月的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赔偿一月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合同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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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严格执行进度计划如果工程承包商进行调研后,制定了合理的进度计划,但在施工的时候却不严格的执行,那计划就是一纸空文。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总承包商应该规律性的对工程进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制度管理能够成为施工进度管理的指挥棒。目前,大多数施工单位也制定了施工进度的一些规章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进度管理工作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通过引入规章制度来管理施工进度工作,能够有效地制止一些人情关系等不好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杜绝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切实有效的提高了工程承包商的项目建成效果,为工程承包商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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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某大厦的写字间租赁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纳一次。商贸公司先期支付10万元作为房租保证金,7.5万元作为电话保证金。商贸公司续租房屋83天,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由此,商贸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原租赁合同仍有效,商贸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商贸公司在继续使用房屋83天后,没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相关费用,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那么租房不交租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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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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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离婚后,女方张-悦为了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经济负担增加。在协议离婚一年后,张-悦将前夫王-宏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用。在美兰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改为王-宏每月给孩子支付450元抚养费用。此次张-悦再次要求增加抚养费至900元,超出他的经济支付能力。法院判决美兰区法院审理查明,王-宏目前的月收入为2000多元。美兰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王-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王*小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本案中,原告数次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与物价的普遍上涨有关。那么离婚后对方收入增加,能否起诉提高孩子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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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高抚养费需提供哪些证据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那么提高抚养费需提供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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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东和租客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若合同期内,房东要涨房租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房东,并在合理范围向房东主张其单方面涨房租这一行为的违约金。那么合同期内房东要涨房租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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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终止合同&rdquo,因原告未能就双方如何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和过程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本案2万元转账和交钥匙的时间点,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确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对不退还多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原告所述,既然是与被告对终止或解除合同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租金,明显不符合常理,后原告认为除去租赁一年期间的120000元,被告应将其多交纳的80000元租金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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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九)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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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那么合同期内租户不住了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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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东就自愿约定了租金数额,由此合同既是依法成立的就要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房东并没有单方面提高租金的权利。如果房东执意要提高租金,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违约,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期内房东能随意涨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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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是在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后首次出台新政,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在新规中,对于分割出租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办法》还对制定、解除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那么出租屋可以隔断出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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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租住期间,我一直按时交纳租金,房主陈某也没有在租金上刁难过我。2005年5月份,我与房主陈某续租3年,租金不变。3月初的时候,陈某找到我要求增加房屋租金。我认为,在租期还未满的情况下,陈某没有权利这样做。房屋租金一般是由租赁合同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范围标准协商确定的。为了平衡你们之间的权益,我们建议您应当适当地向出租人陈某增加租金,以减免不必要的纠纷。症结所在 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否提高租金这一问题不了解。那么房东在租赁期间内要求增加租金的要求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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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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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10%份额、公司股权、银行存款、租金等合理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口碑价值得到认可!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模拟法庭是天用律所的独特优势之一,针对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等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拓宽出庭律师诉讼思路、提高应变能力、完善诉讼策略,同时也能帮助当事人了解庭审流程、提高诉讼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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