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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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依《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所谓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在行为人有能力实施这一义务时却没有实施,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弃置于医院,但最终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不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那么肇事者对被害人有法定的哪些作为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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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补充规定的新罪名但该罪系轻微刑事犯罪刑期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小量刑时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罪责不相适应甚至放纵犯罪的后果削弱其特殊预防功能。具有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等违章驾驶行为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宣告刑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但最低刑期不能少于一个月。那么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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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量刑应从犯罪的种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包括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判处的刑罚,量刑应从犯罪的种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判处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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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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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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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中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既遂怎么量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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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上是根据不同情节来量刑的,这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具体列出了相应情节的相应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判刑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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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起来,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案例表明,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具有灵活性的,即使是同一罪名,量刑也存在一定的适度调整空间,以充分反映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的公正正义,本文将全面剖析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探讨其裁判原则、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以揭示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底线,三、司法实践的参考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和判决底线,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具体的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二、法定刑和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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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过失比故意要轻但在过失中过失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要比其他过失犯罪重。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从社会对刑罚的心理评价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是可行的。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普遍处罚较轻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但是对那些故意违章、严重违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超过了人们对一般过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那么现在的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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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种情形之的在个月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那么1.法定刑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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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刑法274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刑法274敲诈勒索罪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274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敲诈勒索的数额超过了法定刑的最高限额,或者采用了特别严重的手段,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刑罚将会更为严厉,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0元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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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基本犯罪的危害结果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讲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基本罪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以上就是结果加重犯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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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下列十一种情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的起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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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定刑在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2.法定刑在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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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联系是什么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联系是什么刑法理论上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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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