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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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二)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三)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0 个月= 25510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个月×2551 元=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个 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79 元。
(四)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2 个月= 30612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个月×2551 元=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 月×2551 元=1530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612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3775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5306 元=109693 元。
(五)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0 个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714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0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六)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6 个月= 40816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50 个月×2551 元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0 个月×2551 元=2551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0816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27550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0 元=193876 元。
(七)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8 个月= 45918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7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 2551 元×1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0 个月×2551 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352038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918 元=397956 元。
(八)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0 个月= 51020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 2551 元×13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0 个月×2551 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00507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020 元=451527 元。
(九)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2 个月= 56122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 2551 元×14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0 个月×2551 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48976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122 元=505098 元。
(十)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4 个月= 61224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9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 2551 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0 个月×2551 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97445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224 元=558669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