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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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签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法院签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内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最终双方要在领取调解书后才能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调解书送达前双方仍受《婚姻法》的约束,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关于在法院签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48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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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发了调解书还需要生效书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调解离婚发了调解书还需要生效书吗
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二)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离婚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那么法院调解离婚发了调解书还需要生效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234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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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
内容: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1.第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那么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954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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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为了纠正冤假错案而设置的程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
王熙律师2022.01.1025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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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尽快履行,如在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的财产或被列入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而影响日常生活,如出行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不能旅游、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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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单方财产公证法院不认 共同公正才能生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时单方财产公证法院不认 共同公正才能生效
内容: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判决了这样的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案。六年之后,因感情出现危机,王江于去年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周琳的同居关系,并分得一套房屋。同居财产应共有法院进行了调查。法院认为,周琳的个人婚前财产公证只有周单方签字,而财产又是在同居期间取得,所以该房产属于同居共同财产。昨日,大渡口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国祥称,处理同居共同财产,法院比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执行。同居期间进行财产公证时必须双方到场,双方还可以书面形式固定各自的财产证据。同居前的财产,只需所有人单方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同居时单方财产公证法院不认 共同公正才能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1740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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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具体要看将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之类的文件,一般来说实体法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行为应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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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
内容:虽然实质上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具有公信力。撤销判决恢复他们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那么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92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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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就是原来的一审法院,基本上都是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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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
内容:二审判决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那么法院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1239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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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你有履行能力。即使你每月能赚1万元,但如果你能够拿出一定数量的钱来还债,那么就能认定你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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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投保就出车祸遭拒赔,法院判保单出单时即生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刚投保就出车祸遭拒赔,法院判保单出单时即生效
内容:因距离保单约定的“次日零时生效”还有3个小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区法院依法认定保单自出单时即生效,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此时,小丁恰好驾车左转弯,由于未靠近路口中心点,两车不幸发生相撞,导致小米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米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丁负次要责任。小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小米应赔偿小丁损失的,小丁赔偿1.3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那么刚投保就出车祸遭拒赔,法院判保单出单时即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176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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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院调解书没有盖章算生效吗
许瑞林律师
劳动争议法院调解书没有盖章算生效吗
内容:如果是双方私下协商的就不用盖章,如果是仲裁或者法院调解的就需要盖章,否则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劳动争议法院调解书没有盖章算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0651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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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签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法院签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内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关于在法院签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9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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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离婚法院生效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登报离婚法院生效吗
内容:登报离婚法院生效吗所谓登报离婚一般指离婚的当事人有一方有意或无意躲辟不应诉或不能应诉。对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对方开庭到期不来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即使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一般可以判决离婚。那么登报离婚法院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345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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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否还能申诉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否还能申诉
内容: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否还能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国家非常重视公民的申诉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控告申诉庭处等专门机构处理申诉。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申诉登记专人审查上级检查催办院长和庭长接待日等制度申诉制度正在日益健全起来。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的案件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诉。那么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否还能申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241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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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又对财产子女达成新协议的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又对财产子女达成新协议的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受法律保护。判决书是在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法解决时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强制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处理自己的事务和利益法院不宜干涉和介入。因此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并按协议遵照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即可以不按法院的生效判决强制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又反悔不按协议处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又对财产子女达成新协议的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278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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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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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生效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生效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民法典中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149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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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吗?
内容: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段建国律师2022.01.1094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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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32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4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4评论 -
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姚平 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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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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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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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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