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弯,车身几乎回正,三车道上,一辆直行车在中间车道快速通过,超车并变道,发生碰撞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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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机动车什么情况下是全责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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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机动车与行人碰撞的怎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那么机动车与行人碰撞的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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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如果行人在机动车道被撞,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行人可能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没有过错,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存在过错,因此行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行人在机动车道被撞,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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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碰撞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适航及安全管理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在妥善装备船舶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或未参与船舶的驾驶与营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于案涉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两艘或多艘船舶发生碰撞,双方都有责任时,赔偿责任的确定便成为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互有过失责任的船舶碰撞,各船过失程度的认定,决定了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份额。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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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1355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那么不按机动车车道行驶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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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闯红灯被车撞了是谁的责任1、无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且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而且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机动车次责行人主责。第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行人闯红灯被车撞了是谁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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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若需变更到相邻以外的车道应先变更到相邻的车道行驶一段后再变更到另一条车道。在车道分界线为实、虚线的路段实线一侧的车辆严禁变更车道5、在交叉路口变更车道应提前观察道路交通标志和路面标线根据需要行驶的方向选择行驶车道按导向箭头方向进入实线区前驶入导向车道6、变更车道时应避免突然急转转向盘驶入相邻的车道防止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碰撞或因路面光滑引起车辆侧滑。变更车道技巧1、提前观察道路交通标志和路面标线2、避让障碍变更车道时应适当提前进行变道3、应在50至60米的距离之间变更车道。那么变更车道遭车尾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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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该担主要责任?如果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而司机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人就有可能负全责。行人不走斑马线并不意味着行人一定负全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出现行人横穿马路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出现人车损伤等情况还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方便理赔。而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那么出现行人横穿马路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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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业主车辆受毁损的情形,就来追究保安责任或者物业公司责任的话,是明显不合理的。保管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车辆在小区被划伤、刮蹭等事情发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收取停车费,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员必须要负起责任,保证业主的车辆安全。因为公共道路本身并非停车之用,停车人自愿在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当然也不负有保管的义务,对于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小区车辆乱占车道物业有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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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诉讼中,法院认为,李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李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3. 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交通违法的处罚,还可能会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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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交通事故碰撞了人逃逸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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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1.电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在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应由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责,4.电动车驾驶员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器械时,如果发生事故,应由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责,8.电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标配安装灯光等反光设备,在夜间或雾天发生事故,应由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责,12.电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让行或避让行人,在与行人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应承担全责,15.电动车驾驶员逆行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时应由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责。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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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情况1、在弯道变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国内的驾驶位是设置在左边所以右边相对来说是视线盲区或者弱区从右侧超车前车会因为看不见而导致碰撞事故。变换车道时定要提前打方向灯并观察后车的车速和反应在车距和速度合适的情况下完成变道。前方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已经把前进道路的大部分占用这时你如果要强行超车必定容易造成碰撞事故。超车时往往需要两个条件1、车速瞬间大幅提升2、超车道空闲且与后车距离较大。那么变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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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紧急情况下,对非运营车辆占用高速应急车道罚款200元,扣6分,运营车辆(大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罚款200元,扣12分,并对驾照降级,所以不要随意占用应急车道,占用应急车道一旦被抓拍,车主将被记6分、罚款200元,3、驾驶员/乘客因紧急生理情况下(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或产妇生产)可占用应急车道人命关天,救护车不一定比自家车快,所以也是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可向交警大队出示准考证来作为占用应急车道的合法依据。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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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最终采纳了元甲律师的观点,确认钱女士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02 面对赔偿纠纷 全家陷入迷茫事故发生后不久,钱女士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救治,元甲律师在接案后立刻成立了专案组,积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导钱女士一家搜集证据材料,同时调查涉及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与保险公司协商调解事宜,当天,肇事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某高速公路时,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刮碰,后双方车辆失控又与李某驾驶的大型半挂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乘车人钱女士受伤,三车及车载部分商品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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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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