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私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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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那么不合格工程危害社会,其法律后果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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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都知道,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持刀伤人是社会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持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持刀伤人行为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判罚,具体判罚的需要看具体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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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实施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小偷的个人情况、偷窃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进行量刑,如果该小偷没有前科,而且偷窃金额较小,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其量刑则会相对较轻,总的来说,对于偷窃金额在1一200元的小偷,其量刑与个人情况、偷窃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有关,如果该小偷没有前科,但是偷窃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其量刑也会比较严厉,对于偷窃行为,其量刑的高低根据偷窃的金额大小来决定,对于偷窃金额在1一200元的小偷,其量刑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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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拖欠工程款找什么部门解决?拖欠工程款有何社会危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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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他的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家庭冷暴力是什么家庭暴力的危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那么法制社会家事暴力的危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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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本身的特点,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与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尤为常见,其危害性、社会影响更为严重。为满足加重结果是对基本行为的依附性要求,从而使“逃逸致人死亡”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犯,不得不指出逃逸行为仅是交通肇事后的自然延伸行为。这个观点有利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性质的分析,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上的加重,从而也有利于对该行为的定罪量刑。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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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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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个案例中,李四的行为构成了拒执罪,因为他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但却采取藏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同时,李四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因为他的行为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拒执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拒执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四、拒执罪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拒执罪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这些因素会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程度。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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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为:1. 损失轻微,造成轻伤或者财物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故意炸毁商业区一栋大楼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对公私财物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所以量刑结果主要是为了严厉打击和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以上实例分析,可以看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旨在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罚。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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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1、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事件。高利放贷者往往纠集一帮胆大且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负责追要欠款,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贷人,便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有形成黑恶势力团伙之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虽然高利贷有时确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那么高利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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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如果被依法撤销监视居住措施,或者被依法逮捕、起诉、审判,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被判处刑罚,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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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最后,在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方面,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2. 犯罪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 犯罪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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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打架失手打死人量刑与判决在具体量刑时,法院将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手段、危害结果等因素,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前科记录等,在上述案件中,失手打死人的年轻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件中,失手打死人的年轻人因琐事与对方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打斗,最终导致了对方的死亡,在上述案件中,失手打死人的年轻人将会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打架失手打死人怎么判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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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量刑应从犯罪的种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包括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判处的刑罚,量刑应从犯罪的种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判处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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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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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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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赔偿还是坐牢?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发生,如果肇事司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并且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满足一定条件的话,即便赔偿了也要坐牢。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虽然不决定但是影响刑事犯罪的量刑,换言之,不赔偿一定坐牢,赔偿了也会坐牢,但是能减少坐牢的时间。 因为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中被告人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过的事实。同时还要通过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在赔偿损失方面要写明赔偿数额与方式等。如果死者家属愿意和解,那么便可以请求或者同意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