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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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那么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56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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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清偿公司破产债务的具体顺序: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补偿金;所欠的税费;普通的破产债权。并且清偿破产财产一般应当以货币分配的方式来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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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内容: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问题。那么生活中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941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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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间借贷债务的具体清偿顺序:1、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2、均无担保的,优先清偿先到期的债务;3、而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债务,则按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来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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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内容: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主张满足自己债权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那么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56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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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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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内容:补充连带主义的规定,强调了合伙事业的团体性,界定了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又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从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补充连带主义是科学的。那么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22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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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的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及税费、普通债权等,除此以外也有优先债权,超级优先债权,劣后债权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依据各种司法解释依法就您的债权金额、性质和清偿顺位作出相应的调整,债权清偿顺位将由管理人依法来进行认定。
李楠楠律师2024.04.0145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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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内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尚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发生牵连关系。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那么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32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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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陈宗琼律师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内容: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922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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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算清偿的3个基本制度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债务清算清偿的3个基本制度
内容:合伙债务在进行清偿时,会涉及到对合伙人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算清偿制度关系到合伙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弄清楚制度有利于使合伙债务在清偿时避免一定的纠纷。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尚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发生牵连关系。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企业债务清算清偿的3个基本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91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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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合伙企业在解散的时候,需要对债务等进行清偿,将债务完全的偿还完之后才能够完成所有的解散手续,在债务还没有彻底消失之前不得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那么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9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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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内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那么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959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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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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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法律有什么规定 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优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法律有什么规定 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优先
内容: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那么,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法律有什么规定?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是什么?大律网担保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1101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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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债务纠纷有什么解决方法,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债务纠纷有什么解决方法,合伙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内容:综上所述,合伙人债务纠纷有多种解决方法,从协商、调解、仲裁到诉讼,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5、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债权人不能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进行抵销,此外,如果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无法解决债务纠纷,双方还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2、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全体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债务,6、代位权禁止,即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周春花律师2024.01.0294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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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内容: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问题。那么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81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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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支付顺序,公司财产清偿程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支付顺序,公司财产清偿程序
内容:综上所述,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支付顺序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款在其中具有优先地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相关规定,并探讨为什么税款在支付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税款的优先支付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很多投资者,尤其是股东和债权人,都希望了解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支付顺序,3、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李楠楠律师2023.12.2822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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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债权消灭吗,企业解散清偿顺序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企业解散债权消灭吗,企业解散清偿顺序
内容:企业解散清算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清算赔偿顺序首先,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或解散时的清偿顺序是1、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破产后债务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冯清琴律师2023.12.1816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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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项目,随后两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当事人工程尾款。通过天用律师申请仲裁,裁决对方支付当事人工程款869万元,同时对方承担了我方的保全费、律师费、80%仲裁费,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最大权益。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5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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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槟酒醉人,美酒助兴来,香槟美酒举杯同庆! 大律云私董会上主营业务负责人、全国合伙人、专家顾问齐亮相! 集体围坐面对面相互介绍,与大律家人欢乐地围坐,深度谈心、敞开交流,共进家宴,把酒尽欢。
大律云律师团 154评论 -
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3评论 -
父母去世未留遗嘱,妹妹和弟弟合伙想与姐姐多争遗产份额,元甲律师多方努力帮助姐姐收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父母遗留的2套北京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财产由3个子女均分。
元甲婚姻家事 549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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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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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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