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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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号下列条件的,可提起交通事故诉讼:1、原告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方;2、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存在肇事者;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就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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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内容: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233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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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要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适格的赔偿请求人;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具体的赔偿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受诉法院是有管辖权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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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间的借贷如何处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公民间的借贷如何处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对公民间的借贷如何处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1、对公民间的借贷如何处理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对公民间的借贷如何处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61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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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条件:原告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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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具体需要哪些条件
陈宗琼律师
提起诉讼具体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那么提起诉讼具体需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48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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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条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条件
内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777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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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行政诉讼案件提起再审要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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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
内容: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法官向梁某宣布,她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被追究刑责时,梁某再没了前一天咄咄逼人的模样。当日,广西首例“拒执罪”自诉案成功立案,梁某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人代表,将面临刑罚。未来,如果“老赖”死赖着不还,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责。那么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729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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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下列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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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条件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176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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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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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47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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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那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784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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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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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那么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926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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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应满足的条件是:(一)诉讼离婚提起财产诉讼的条件有,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二)登记离婚提起财产诉讼的条件有,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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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内容:但民间借贷很容易产生借贷纠纷,产生纠纷后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起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那么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940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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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38.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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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1.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到期债权的相对人;5.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781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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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31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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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夫妻一方;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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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3103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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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那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85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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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条件
内容: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条件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那么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751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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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相约去澳门DB,原告将60万澳元锁在保险柜,却让被告盗窃使用,原告报案后民警以案发地不在大陆内地无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着被告写下欠条😔 律师团队在大陆内地提起诉讼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盗钱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邢颖 12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18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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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30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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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515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5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55评论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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