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2-01-28 1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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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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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应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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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2024-07-26 21:19:11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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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那么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14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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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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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要件应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而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什么条件下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什么条件下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内容: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两罪同时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体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数人所为,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数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共同贪污罪容易被混淆;  2.有人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给个别人是贪污行为,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贪污罪是建立在个别人自己私自私分给自己的前提上,而不是单位私分给个人。从主体上讲,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是以单位名义私分的,贪污罪的主体是个人,并不体现单位意志。

    冯清琴律师
    2022.03.2711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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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从主体上讲,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是以单位名义私分的,贪污罪的主体是个人,并不体现单位意志。从财物的流向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被私分的财物未必是给了做出私分决定的人,而贪污罪中被贪污的财物则是到了贪污人手中。

    崔玉君律师
    2022.05.10245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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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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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毫无疑问。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值得注重的是,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为债务人的权利,因此仅为权利内容的一项权能,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的整体而非一项权能。同时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仍处于债务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不能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当然,当债务人表示接受遗赠后,接受遗赠财产则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那么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108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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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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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内容: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39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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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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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客体是本人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财产,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具体地说,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而且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之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限制,作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因为管理人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人。那么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629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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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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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5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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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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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是对代位权客体的主体方面的限定。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此种要求。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102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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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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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那么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643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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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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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那么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69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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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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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196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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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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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应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内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那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43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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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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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内容: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1962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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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内容: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种行为结果三类。那么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84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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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遗憾的是,民法典在规定父母之探望权时,未从被探望子女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同时,立法与司法实践亦亟需对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权利予以特别关注。那么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83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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