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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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刚刚生育可否起诉离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刚刚生育可否起诉离婚
内容:一妻子刚刚生育可否起诉离婚不能。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同时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的规定处理。那么妻子刚刚生育可否起诉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1103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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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之规定: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胡某仍应当对变更后合同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740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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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打掉胎儿,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女方擅自打掉胎儿,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内容: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育是两个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损害对方的生育权。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以调解为主,女方擅自打胎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那么女方擅自打掉胎儿,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1107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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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女儿姓氏,是否侵犯对方权利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擅自改女儿姓氏,是否侵犯对方权利
内容: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1998年9月,陈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那么擅自改女儿姓氏,是否侵犯对方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18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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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判生育权纠纷案——老婆擅自流产不伤害老公生育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陕西首判生育权纠纷案——老婆擅自流产不伤害老公生育权
内容:陕西省首例生育权纠纷案,近日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2009年4月,原告刘强(男)与被告广丽(女)因琐事发生纠纷,广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5月12日,广丽在其父陪同下到医院以未婚怀孕为由做了人工流产手术。7月16日,广丽向法院撤回起诉。8月10日,刘强以广丽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诉致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强的诉讼请求。那么陕西首判生育权纠纷案——老婆擅自流产不伤害老公生育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3186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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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吗
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一般的诉讼离婚程序: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正式受理案件。那么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137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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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那么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113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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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离婚索赔
许瑞林律师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离婚索赔
内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问如果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擅自堕胎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妻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丈夫不能像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许瑞林律师2022.01.147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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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妻子擅自流产并未侵犯丈夫生育权,因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丈夫可据此起诉离婚,法院会认定该情形属于感情破裂,如果经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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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
内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29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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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损害侵犯妻子的名誉权妻子可不可以起诉离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老公损害侵犯妻子的名誉权妻子可不可以起诉离婚
内容:那么老公损害侵犯妻子的名誉权妻子可不可以起诉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1105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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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擅自堕胎,老公是否离婚索赔?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老婆擅自堕胎,老公是否离婚索赔?
内容:2011年6月,刘某意外怀孕,在没有告知丈夫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堕胎,张某得知后与妻子刘某大吵,随后双方分居。张某认为刘某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再决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张某不能向妻子刘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老婆擅自堕胎,老公是否离婚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3154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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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内容:妻子不愿生孩子能起诉离婚吗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3154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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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丈夫堕胎,男方可以马上提出离婚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隐瞒丈夫堕胎,男方可以马上提出离婚吗
内容:夫妻一方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案中张某和妻子刘某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之规定若刘某中止妊娠后达到六个月期间则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讼请求,夫妻一方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案中张某和妻子刘某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之规定若刘某中止妊娠后达到六个月期间则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讼请求,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任冰峰律师2022.01.1491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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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因为不符合法定赔偿情形。按照目前新婚姻法的规定,丈夫不能请求赔偿,但是据此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因此,通过离婚保护男性生育权是目前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措施。那么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129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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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内容:”事后,双方产生矛盾,汪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汪某之妻蒋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汪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将18万元赠与唐某,显然未征得蒋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蒋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3158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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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6评论 -
支持死者妻子20年抚养费,同等责任判赔116万。作为代理人努力让每一位客户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472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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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245评论 -
被继承人2019年10月再婚,2020年3月脑出血,在此情况下再婚配偶让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被继承人2022年5月过世,再婚妻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75%的份额。 经过我们几个律师的努力,对方遗嘱被推翻,我们比对方多继承了12.5%的份额。
元甲婚姻家事 671评论 -
老公不给老婆钱花违法吗?老公的工资应该上交吗?
林艳英 571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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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2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