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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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贷协议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成立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否则,也是违法借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那么借贷协议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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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内容1、法律主观:单位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是: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律主观: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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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它用。借款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银行批准的借款指标。如果借款人违约,但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那么交付货款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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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抵押贷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继续建设所需的资金,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抵押贷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继续建设所需的资金,1、在建工程抵押条件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条件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以下条件: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工程合同贷款条件包括: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一家正式注册的企业。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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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房子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房产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文将详细解析房子抵押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的运用,由于费用标准和政策因地区和机构而异,建议您在选择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时,咨询相关机构的贷款专员或客户经理,了解具体的抵押手续费用情况,一般来说,房子贷款抵押手续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1)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评估费用:在进行房屋抵押贷款时,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会进行评估房屋价值的工作,以确定抵押贷款的额度。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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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中介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担保证明,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那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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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案例分析张先生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其名下存在其他贷款,且未提供合法的购房证明,无法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且需要详细、真实地提供购房、收入、借贷等相关信息,总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比较方便的购房方式,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同的地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差异,购房者在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该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规进行相应的申请。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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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对已经超过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所以,在追讨个体商户拖欠货款的时候一定不要超过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那么个体户在银行贷款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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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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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满足以上个人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要求及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借款人即可申请贷款,4.保险保证贷款部分无抵押贷款不仅要求有银行流水,还要求提供保险保证,3.利用房贷贷款如果你有房贷,并且每月按时还款,那只要你提供房贷合同以及房贷还款账户的流水,也可以在部分银行和贷款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个人无抵押贷款的方式:1.工资卡贷款有些银行可以允许个人用工资卡贷款,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是通过该银行发放到工资卡的,那么你就可以在该银行申请个人无抵押贷款,当然这对你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金额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无抵押小额贷款的条件有哪些无抵押小额贷款的条件有:1、借款人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各贷款机构略有不同,具体以贷款机构规定为准),2.银行流水贷款银行流水贷款并不要求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流水,可以是任何银行的,它主要是要求银行流水需要满足一定期限,月收入要满足一定的金额即可。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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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看什么证据法律分析: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民间借贷纠纷怎么立案法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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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有哪些利弊,5、拍卖房(拍卖公司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1、商品房(开发商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签订贷款合作协议),2、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房源面广,二手房对房龄限制较少,那么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证明呢,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是需要去工作单位去开具的,一般都是由人事部门负责。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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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担保成立的条件1、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银行贷款股东反担保责任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那么反担保成立的条件以及银行贷款股东反担保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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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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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贷款成立可以成为代理诉讼吗债务关系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同一方面的当事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法律关系上是没有冲突的可以委托同一个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我国法律对诉讼活动中代理人的限制条件是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纠纷双方因为一个纠纷的双方都委托同一代理人的时候在利益上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债务人贷款成立可以成为代理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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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