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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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59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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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
内容: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用必须知道受益人。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那么无因管理是否必须知道对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610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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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是什么?
内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一些条件。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核心是审查客户的还款能力。主要调查、审查申请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查阅客户明细帐甚至原始凭证,核实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结构特点。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80%。如果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他条件,融资期限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但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商务合同对应付账款付款日期未明确且无法推定具体付款日期,由三方协商确定。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104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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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那么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669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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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吗
内容: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以,遗嘱的对象不一定是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那么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148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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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哪些受益对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哪些受益对象
内容: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懂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妇儿童的合法权益。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哪些受益对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3168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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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内容:因为法定监护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区别,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是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另外一种就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又或者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还有一些精神不正常的人,也是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如果是这类人群的监护人,监护人对象主要就是配偶,父母或者是成年子女。
孔孟廷律师2022.03.307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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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定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内容:法定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合伙人、国有企业董事、经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遵守的竞业禁止规定。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么法定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1068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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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都包含哪些人
许瑞林律师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都包含哪些人
内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的公民。《甘肃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4、违反国家有关民法典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违反国家有关民法典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都包含哪些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234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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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竞业限制的法定对象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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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定债权能否转让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定债权能否转让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定债权能否转让不能。因而,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债权不契合财富的法律特征;从民法的角度看,债权转让不契合民法调整的对象。债权转让,实践上就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分歧的意义表示,即债权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形财富2、无形财富3、劳务4、工作成果等等,显然不包括债权,债权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就无法就债权转让构成一个买卖法律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综上,除了《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的债权能够转让外,其他债权准绳上是不能作为合同标的的,作为债权之一的法定债权天经地义不得转让。那么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定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639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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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谁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谁
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谁什么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298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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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办法》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251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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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嘱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吗
内容: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那么遗嘱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3126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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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约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竞业禁止约定
内容:”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双方的约定。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则以是否能接触商业秘密为限,范围相对较宽。法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经理对公司忠实,也为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实程度的猜疑。”2.“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规定一定的补偿,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本案中竞业禁止合同缺乏经济补偿内容,显失公平,应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竞业禁止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1012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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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怎么领低保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怎么领低保
内容:根据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低保的领取与是否结婚、年龄大小等,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便是超过国家法定年龄,没有结婚的人士,同样是可以领取低保。在对低保对象进行认定的时候,则应当要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分别是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及相应的户籍状况等等。而且相应的家庭财产状况,也与有关政府规定条件相符合,就可以申请低保。一般情况下,主要是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已经成年但是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同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对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来说,是能够申请农村低保的。
刘晓红律师2022.03.30118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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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204评论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3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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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306评论 -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367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28评论 -
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北京法律咨询 84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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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还有效吗?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产全部分配给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该继承人去世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失去了履行的对象,因此归于无效。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将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本应由已故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大律云律师团 4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