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转卖房屋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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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你的新工作不在武汉,你应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销户转账手续。那么婚前购买婚后办证的房屋妻子有份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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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时怎么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写明后的大房子中丈夫占多少比例,妻子占多少比例。那么婚后将婚前房屋卖掉新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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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13年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4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4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那么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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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去年,阿-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小霞离婚,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还未成年的老二由妈妈小霞抚养,但对家庭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今年1月,小霞以自己和两个孩子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前夫阿-桥就三间三层楼房进行分割。小霞三人认为,该三间三层楼房系家庭共同财产,他们理应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那么农村自建房屋起争议时作为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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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在1994年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那么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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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将了解房产过户的法律意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以及相关案例的启示,一、婚内房子过户的法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房产过户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将房屋的所有权或部分权益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总结 本文从律师的角度就婚内把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后房子归谁进行了法律分析并给出了相关案例以供参考,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就婚内把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后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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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甲乙双方同意首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第五条、房屋交付:甲方应配合乙方凭安置选房顺序号证办理选房。待通知交房后五日内,甲方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那么房屋转卖协议合同书自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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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那么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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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购买的房子妻子该不该分一半不能。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购买的房子妻子该不该分一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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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后果如子女、生活、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现住的房子是父母的,父母均健在,现在我与妻子离婚,对于房产,我的妻子是不是没有任何分割的权利?法律咨询离婚律师回答:你妻子不可以分割该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离婚我的妻子没有任何分割的权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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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问:我1995年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在1994年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读者大明答:如果你们事先对房子的权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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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那么妻子名下房产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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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日前,湖北省郧西县法院调结了这起丈夫赠送“二奶”房屋案。法院审理查明,赠与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实施。张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李某,其行为损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丈夫张某认错态度较好,双方就离婚纠纷达成和解,准予原告撤回离婚请求,赠与房屋也随之收回。那么丈夫赠送二奶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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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秦淮区红花街道夹岗村梁塘一处房屋系刘伟壮、张华美夫妇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建筑面积为152.26平方米。张华美于2006年2月14日因病去世后,房屋一直由刘伟壮一人居住。刘伟壮的儿子刘立强和女儿刘丽英均认为,房屋拆迁款中应有自己一份,但刘伟壮固执地认为,房屋系自己所有,不同意分给儿子和女儿。刘立强要求继承母亲张华美遗留房产面积的三分之一。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刘伟壮、张华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华美去世后,属于张华美的一半,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刘伟壮、刘立强和刘丽英三人共同继承。那么妻子去世后房屋要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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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那么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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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被继承人2019年10月再婚,2020年3月脑出血,在此情况下再婚配偶让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被继承人2022年5月过世,再婚妻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75%的份额。 经过我们几个律师的努力,对方遗嘱被推翻,我们比对方多继承了12.5%的份额。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被继承人使用再婚前的财产,在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和车辆是否属于其再婚后的个人财产? 本案二审法院审查认定,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全款来源于被继承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未与再婚妻子财产混同,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属于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仍属于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