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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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生效要件简单的理解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八条【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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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担保合同发生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担保合同发生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那么民事担保合同发生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20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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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内容: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
吴梦云律师2022.06.13141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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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若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就要赔偿对方损失了,例如发包人未经审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要适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段建国律师2022.03.212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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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的分别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的分别是什么
内容: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姚平律师2022.04.15760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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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内容: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1、返还财产。那么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763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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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如何解决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当合同被认为无效时,各方当事人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三、解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方法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各方可在争议解决前尝试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二、合同无效纠纷的法律要点为了解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了解以下法律要点至关重要:1. 合同形成的条件: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本文将介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相关法律要点和解决方法,帮助您了解如何应对这类问题,合同无效可能是因为以下原因之一:合同条款存在不合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等,通过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各方当事人可以有效解决合同无效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周春花律师2023.11.2994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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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法失效后,现行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如下:无效的合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假意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等。且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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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无效合同怎么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中无效合同怎么认定
内容: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无效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那么合同法中无效合同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2848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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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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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现实中,经常发生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前的状态,那么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96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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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内容: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变相借贷合同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更是纷繁多样。对于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那么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21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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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但同时需要签订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当然这个合同也是有无效的情形。对于被确认无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均有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那么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80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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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内容: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8. 形式不合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例如未公证或未书面形式,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陈明月律师2023.11.0290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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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此类合同的订立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无法发生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那么合同法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2830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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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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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效合同规定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无效合同规定是什么
内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可述,合同确认无效后,不论是正在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的,都应该终止合同。那么合同法无效合同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364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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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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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种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种类
内容:另外,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819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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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那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864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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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261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62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801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02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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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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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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