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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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及其争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那么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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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那么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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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发生债务关系时一般懂得维护自己权益的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抵押物、或者质押一些东西等。下面催天下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下债务关系中关于担保人、抵押、质押。否则就视为你怠于行使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自动解除了。担保、抵押、质押是有区别的,担保有时效期限,抵押需提供的是类似于不动产类的资产,且需要登记。那么在债务关系中关于担保、抵押、质押的介绍和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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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与抵押双重担保之中的求偿关系前文已经提到,债权人既可以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同时实行抵押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背离了双重担保的本意。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满足债权,保证责任自然解除,保证人根本就不再需要对抵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代位行使担保物权,不可能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按照该条的规定,在保证或者抵押的范围缺乏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和抵押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彼此之间竟然可以相互求偿。那么保证与抵押双重担保之中的求偿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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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及其争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那么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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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流抵押的特点还有让与担保的灵活性,读者应该对其有初步了解。但是,相对于受物权法定主义规制的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在灵活性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再次,与流质或流押不同,在让与担保的安排中,担保物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给债权人,但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担保权人并非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流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关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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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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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务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后,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已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仍然承租,则后果有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前也应了解租赁物的抵押权问题。抵押权人在审查抵押物时也应了解抵押物的租赁情况。那么担保法解释关于租赁和抵押的相互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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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那么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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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债务人或者第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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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在实际法律中,即使债权有了借款人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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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那么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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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二者关系:抵押期限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什么是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1、担保期间:所谓担保物权期间,又称担保物权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能够行使担保物权的有效期间。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余条款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那么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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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做汽车抵押担保要求押车合法吗般人认为做汽车抵押担保时只要交出车辆登记证即可社会中普遍的交易习惯也如此导致许多人认为汽车抵押只押证不押车凡是主张押车的抵押担保将可能涉嫌违法。其实不然大多汽车抵押实行押证不押车但是法律上肯定押车的合法性。做汽车抵押担保时双方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允许抵押权人主张押证又押车。不过因为给押车之后抵押人的汽车使用权也将失去所以如果想在抵押之后继续使用汽车的那么建议是尽量约定押证不押车。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可以申请解除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1、抵押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抵押车登记证书。那么做汽车抵押担保要求押车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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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青羊区律师 台山市律师 宝安区律师 清镇市律师 江华县律师 盐田区律师 玄武区律师 武冈市律师一、抵押和担保关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担保是总的概念,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的具体形式。担保债权的设立,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那么抵押和担保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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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