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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
内容: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哀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尽付款或拒尽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2522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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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立案规定具体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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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1910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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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判刑标准可细分为: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根据损害后果,分别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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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
内容: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如某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还是取得汇票。此种情况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434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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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3054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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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1954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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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违法票据承兑罪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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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有区别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有区别吗
内容: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有区别吗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那么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有区别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3072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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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况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应予立案追诉。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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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许瑞林律师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内容: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那么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79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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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什么
内容: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支票上的所有债务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义务。那么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539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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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内容: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那么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213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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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内容: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经购货人承兑的汇票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实际上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因此,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以银行承兑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即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那么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95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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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包括:1、若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活动的涉案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票据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2、若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活动的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票据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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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票据承兑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骗取票据承兑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内容:那么骗取票据承兑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1.2699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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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主债务人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票据主债务人
内容: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票据主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895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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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既遂法院的判罚标准:1、构成本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2、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而给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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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
内容: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票据债务人债权关系中承担付款责任的一方。背书人持有票据并在票据后面签名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一旦债务人被起诉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个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用以对抗持票人除非后者取得票据时有损害债务人的行为。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背书人对其后手保证票据的及时承兑和付款如票据退票并具备法定的证明背书人承担保证对持票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偿还票款的义务并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背书人背书时票据应是有效的他对票据应有合法的权利。那么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415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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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协商不成尽快报警处理,不算诈骗,算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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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内容: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82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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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内容: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那么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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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95评论 -
离婚纠纷,27号提交立案,29号结案 办案速度,我们是认真的
周春花 278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700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33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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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119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5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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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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