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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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招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工程已经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工程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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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一、《招标投标法》第9条对于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比较简要的规定。该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政府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
黄东洁律师2021.11.2488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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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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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的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那么工程的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849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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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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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那么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289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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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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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路工程招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那么公路工程招标需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882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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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其他。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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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招标人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内容: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投标书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投标单位应在其中提出具体的投标方案、项目报价、投标方的各种有利条件,争取中标。
王学瑞律师2021.11.2432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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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招标人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有:招标人属于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招标人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人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与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标人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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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内容:关于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1.2276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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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二、自行组织招标程序中存在常见法律风险1、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中的风险: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组织过程是否存在泄密和不公平竞争,例如不得组织单个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组织过程中因点名签到而泄露投标人信息等;2、中标及签订合同中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公示、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与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更改中标人的情况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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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具备哪些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那么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864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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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条件都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必须招标的条件都有哪些
内容: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哪几种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那么必须招标的条件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838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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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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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招标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
内容: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那么工程项目招标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844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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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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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招标需要的条件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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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专员需要什么专业技能和条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招标专员需要什么专业技能和条件
内容:关于招标专员需要什么专业技能和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1.2271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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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对投标人行业资质做出严格门槛限制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充分竞争,应尽量使合格的ERP厂商都能来参加投标。但也要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例如,现在能提供ERP软件与实施服务的厂商和服务商不下数十家,若都让他们进行投标的话,则我们进行评标的时候要累死,而且也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ERP厂商进行投标之前,要先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资质过滤。2.设置关键需求门槛,明确实质功能符合性经过第一层筛选后,还会收到很多的招标书,筛选起来还是比较麻烦。例如,在评标的时候,经常有一个恶劣的现象,很多软件公司在标书的制作上不惜血本,动辄花费上千元,又是铜版纸又是彩印,厚厚几大本,给我们的感觉是印刷精美,颇有份量。但可惜的是内容是东拼西凑,胡编乱造,甚至很多投标书都是大同小异的。在一些基础性的内容上太多抄袭,没有多少自己的创见。3.把二次开发实力作为项目招标的重要门槛现在大部分的ERP系统都是套装软件,套装软件往往不能够适合企业的全部需求。企业或多或少需要在原有套装软件基础之上,进行一些必要的二次开发。而有时候二次开发的速度与效果将会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按时上线以及项目的效果。因此,对于二次开发有两个最基本要求:一是要能够及时完成,不要因为二次开发而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度是要求二次开发的功能要跟现有功能紧密结合,不要出现明显的漏洞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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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内容: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那么建设工程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816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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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您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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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具备哪些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委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那么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0143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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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条件有:招标人已经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履行核准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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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那么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838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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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招标条件包括:(一)招标人已经成立;(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履行核准手续。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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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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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33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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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71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51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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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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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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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起诉材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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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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