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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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偿适用什么条件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清偿适用什么条件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债权债务清偿适用什么条件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912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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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代为清偿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且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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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怎么处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怎么处理?
内容: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怎么处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清偿如果是附时间条件的,而所附的时间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那么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29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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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
内容:追偿权发生效力本是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而使其免责为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追偿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条件的。尽管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是不可避免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怎么把握债务诉讼时效与清偿期限的关系人也不必行使预先追偿权。那么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44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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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商局注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要满足以下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工程造价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4、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7、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8、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0、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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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用清偿债务的情况有哪些以及申请执行的条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不用清偿债务的情况有哪些以及申请执行的条件
内容:因为在这种晴况下,被执行人尽管没有死亡,但他已永久的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与其保留这部分债务使民事执行无法进行,还不如宣告终结执行程序,使双方当事人都得到解脱。在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不再恢复,被执行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即被豁免。那么被执行人不用清偿债务的情况有哪些以及申请执行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39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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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内容: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11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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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以及清偿债务条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以及清偿债务条件
内容:第三人代清偿债务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那么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以及清偿债务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56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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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物清偿是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那么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939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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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那么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35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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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内容:代物清偿是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那么,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呢?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那么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99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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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那么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65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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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 申请个人债务条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 申请个人债务条件
内容:(四)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个人债务申请个人债务条件(一)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1、申请或移送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062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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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 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条件
许瑞林律师
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 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条件
内容:(四)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条件(一)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1、申请或移送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75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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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951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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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代物清偿的特征1、代物清偿为合同代物清偿是债务人为清偿原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仍以当事人双方之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故性质上为仍为合同。代物清偿既为合同,则其签订、履行自应受合同法的规范,如: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等等。那么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100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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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在这里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有些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抵押合同是不能设立抵押权的,可能还需要做其他事项。而实现抵押权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折价、拍卖以及变卖,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那么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83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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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61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32评论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15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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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酒驾和醉驾如何界定?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酒驾,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即指的是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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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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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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