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下关于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般法律咨询怎么收费咨询律师要收费,具体费用标准依照业务难度、风险责任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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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在中国,12348是法律援助咨询热线,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婚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婚姻律师电话免费咨询1、打12348 12348是国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如果你需要咨询婚姻问题的话,拨打这个热线电话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在哪里起诉、起诉状怎么写等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12348是政府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是政府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2、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咨询热线是12348。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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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迪庆债务债权律师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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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律师解答法律知识咨询大全1问协议离婚难以达成的原因一般是什么?6问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答夫妻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双方需承担共同的义务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协议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务人。16问诉讼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离婚答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仍然可以协议离婚。那么解答协议离婚法律知识咨询大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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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钱不还委托律师怎么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同理,对方所欠的债务越多,律师的收费标准也越高,同理,对方所欠的债务越多,律师的收费标准也越高,债务逾期律师处理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3、律师收取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一般为200—500/小时,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接受采访每小时收费人民币200元。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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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买卖购销合同案件如何举证--公司法律顾问天津经济债务纠纷律师免费咨询风险代理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那么企业买卖购销合同案件如何举证--公司法律顾问天津经济债务纠纷律师免费咨询风险代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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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股权转让前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规定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在股份转让中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填写相关的协议并提前约定债权债务股份转让涉及专业知识多且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关系应提前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利益。那么股份转让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法律中如何进行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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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催收债务有法律风险吗企业雇佣“讨债公司”进行商账催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以下法律风险:1、不合规风险。合法经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讨债公司”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商账催收,其违法经营“讨债”业务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尽管绝大多数企业在与“讨债公司”签订调查、咨询或者委托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注明只授权“讨债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当其触犯刑法时,企业的直接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讨债公司”之间存在“指使”的法律关系,进而被作为“共犯”一并惩处。那么企业催收债务有法律风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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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2、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5、法律分析: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电话是12348,办理继承公证后,房产继承人拿着相关的身份材料(通常是身份证 户口簿) 原房产证 办理后的继承公证书(基本是这些,可以电话咨询下当地房产部门)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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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债务法律咨询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那么个人债务法律咨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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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成立以来,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以交通事故案件、婚姻家事案件、物业管理为核心业务,而后组成了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建筑工程、债权债务、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离婚财产分割咨询热线24小时 姚平团队是北京婚姻家事著名的律师团队之一,办过800余起案件,和解率达70%以上,客户赠予锦旗、奖杯400多个,咨询接待人数超过10000人,并且开展《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等系列讲座几十场,并著有《家和律师说家事》等著作,已经成功举办了《天赋密码沙龙》几十场,通过分析双方的性格及化解家庭矛盾,成功为一百多个家庭挽回幸福温馨的家,在解决婚姻问题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经验和技巧。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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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 ...,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找徐州专打交通事故的律师咨询交警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由于交警是有人工在线咨询服务的,车主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2即可在线咨询,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找徐州专打交通事故的律师咨询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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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情感纠纷上的帐款如何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是一些常见情况的处理建议:如果情感纠纷发生在夫妻关系中,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财产分割和债务清算,总之,情感纠纷上的帐款还款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留相关证据,以理性的态度进行协商和解决,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感情纠纷,如果情感纠纷发生在恋爱关系中,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进行债务清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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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咨询:夫妻离婚财产分割1、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主要由婚姻法规定,从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带你了解相关规定1、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2、年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4、年离婚的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中应当在如下的原则处理财产: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平等的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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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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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