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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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应与被收养人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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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知道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以及孤儿完领养小孩的程序后,您就可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了。而要是申请人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话。那么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379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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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那么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260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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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的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领养孤儿的条件
内容: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那么领养孤儿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279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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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要符合什么条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领养小孩要符合什么条件
内容:不管是夫妻还是残疾人、单身人士,其实想要领养小孩都是可以的,只不过此时不管领养的主体是谁,都必须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在领养小孩的过程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就包括领养人、被领养人以及送养人,他们都是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领养、被领养以及送样的。而其中,领养小孩要符合什么条件,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但愿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那么领养小孩要符合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2328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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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说到领养小孩的,一般都是去当地的孤儿院、福利院等地方进行领养。在当事人提出领养申请的时候,会对其领养小孩的条件进行审查,要是不满足,那么就不会让其领养小孩。要是想领养小孩的,可以根据小编提供的内容,自查一下自己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领养小孩的条件。那么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2324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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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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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内容:也有很多朋友因为种种原因想要领养小孩,但需要知道我国对领养孩子的条件做出了限制的,那么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呢?不是的,领养孩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无子女。那么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2464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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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只是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不会影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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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第二继承人都没有的条件下姑姑能继承侄子的房产吗
许瑞林律师
在第一第二继承人都没有的条件下姑姑能继承侄子的房产吗
内容:在第一第二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姑姑能继承侄子的房产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人里没有姑姑:《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在第一第二继承人都没有的条件下姑姑能继承侄子的房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180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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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领养孤儿所应满足的条件是:(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四)年满三十周岁。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五)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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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内容:山东省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山东领养孩子的条件和其他地区是一样的,包括收养人的条件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条件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那么山东省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810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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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内容:所以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国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领养孩子是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的,那么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呢,首先对于家庭条件是需要调查清楚的,是需要提供一些证明的,因为只有这些证明,能够满足领养的条件,如果双方父母,他们的生活条件都不能够满足的话,那么认为领养一个孩子就没有任何的必要。同时这些是在加重自己的经济负担,所以孤儿院在这方面也是有要求的,也就是说,这个家庭是适合领养孩子的,并且这个家庭父母的作风也是需要调查的。
张旭律师2022.03.3063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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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领养孩子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五)、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此时,不仅对领养人作出了要求,对被领养人以及送养人也是进行了条件限制的,要是任何一方不满足规定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成立合法的领养关系。那么领养孩子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2441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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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领养孩子与收养孩子其实是一样的,此时要想领养关系合法,首先就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再办理领养登记或领养公证,不然就有可能出现非法领养或事实领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不少人认为领养孩子只要与送养人之间达成一致就可以了,但其实这样是不够的,若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话,则容易出现拐卖儿童的情况。那么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237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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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凭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证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收养人必须附合收养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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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年龄是否有限制,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领养小孩年龄是否有限制,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而在此之前,关于领养小孩年龄是否有限制的问题,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上文对领养小孩年龄介绍中,我们知道一般被领养的小孩是在20周岁以下的,而作为领养人也是有年龄限制的,通常要求满30岁,同时与被领养的小孩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那么领养小孩年龄是否有限制,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2484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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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领养侄子的法定条件是:领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领养人无子女;未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领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符合收养孩子条件后,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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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领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了解清楚领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之后,还要知道领养小孩的程序是怎样的,这样建立的领养关系才有可能合法有效。那么领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415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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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男性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单身男性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领养小孩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养条件外,还要按照规定办理领养手续,否则的话领养行为就是无效的。那么单身男性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419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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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2022?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领养孩子的条件2022?
内容: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那么领养孩子的条件2022?。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429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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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对叔叔进行了赡养义务,叔叔过世,侄子有财产继承权吗?继承纠纷错综复杂,专业律师介入理清权利与义务,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71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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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93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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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7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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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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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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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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