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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陈宗琼律师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不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陈宗琼律师2022.03.3127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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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有什么法律效果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免除债务有什么法律效果
内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债权人表明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那么免除债务有什么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37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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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有哪些法律效果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转让有哪些法律效果
内容: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债务转让的案例,债务转让是指原有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将自己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呢?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那么债务转让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0948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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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内容: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那么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3170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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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哪个有法律效果?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哪个有法律效果?
内容: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借钱或者将钱借给别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常常会采用欠条或者借条的方式来确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欠条和借条并没有什么区别,认为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欠条和借条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也影响着它们的法律效果。
龙珊律师2023.06.21102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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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下:1、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2、因一方过错导致无效合同,造成对方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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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具体法律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效婚姻的具体法律认定
内容: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李孟阳律师2022.05.10824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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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不公证有法律保护吗_欠条不公证有法律效果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欠条不公证有法律保护吗_欠条不公证有法律效果吗
内容:欠条不公证有法律效果吗欠条不公证也有法律效果,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订立欠条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欠条的内容合法;欠条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须条件可以不公证。
陈明月律师2022.05.06920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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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内容: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无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泫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1、因该合同取行的财产应当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34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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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内容:《担保法》规定了在对担保合同的效力经过确认后,确定是无效合同的,在各方当事人存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的效力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是看是否满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当事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本条件的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45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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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遗嘱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遗嘱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那么遗嘱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095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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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费用一共多少,需要退多少,如果钱不多的话,建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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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怎么办
许瑞林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怎么办
内容: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民法典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许瑞林律师2024.03.0582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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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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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登记结婚有法律效果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登记结婚有法律效果吗?
内容:根据新的婚姻法和条例,目前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未经登记的婚姻没有法律效果。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没登记结婚有法律效果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06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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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装修合同是承揽合同,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对承揽人已经投入的,或者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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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内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姚平律师2022.03.2234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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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内容: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收养关系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那么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214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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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均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均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
内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那么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均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245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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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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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236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3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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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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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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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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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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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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