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2022-03-20 07: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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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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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海上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二年,同时还可能出现合同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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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2024-07-26 1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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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怎么进行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怎么进行

    内容: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就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那么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怎么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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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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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内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海上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权,即在海上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权利,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能够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救济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险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各种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在《海诉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任何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己经提交仲裁的情况下,如不允许保险人参加仲裁,将使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无法行使。那么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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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内容: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为法定代位权。那么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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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

    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那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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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内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交付后,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所以海上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结束,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结后发生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理赔。即使保险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责任,而不能追究货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责任。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代位求偿的依据和基础,法院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应当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进行审查。那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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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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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海上保险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内容:为此,各国法律对于海运保险设立了追偿制度,由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在支付了保险赔偿后,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以此来防止被保险人取得多于其损失的补偿。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转移向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把握相应的法律条件:1、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那么海上保险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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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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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内容: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让与保险人,以此来取得实际全损赔偿利益的法律行为。在现代各国的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它是一项已得到普遍确认和适用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制度,既有别于英美国家,又不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其独到之处。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推定全损制度使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标的的尚未构成实际全损而为避免全损发生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的情形下,得到全损赔偿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应为双方法律行为,以下从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角度作出分析:1。那么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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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7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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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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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那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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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论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

    内容: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海上保险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择地诉讼是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那么论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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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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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内容: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对此,《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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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之考量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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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之考量

    内容:格式条款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与其他货运合同格式条款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有着鲜明的特征。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及意义,效力与解释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概括,对于指导航运实践中全面把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指导意义。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与我国《》对一般性格式条款的界定一样,也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那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之考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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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内容: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但是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扣除。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是国内货物运输,又称为“沿海货物运输”;而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的是国际货物运输。租船运输中双方缔结的是租船运输合同。这是根据承运货物不同进行的划分。那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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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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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内容:[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物损失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不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为由,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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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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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内容:判定一起保险合同的无效,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尤其复杂。首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是单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案例及判定此案例摘自前些年我国某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作者长期从事水险业务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经验分析,此案例作为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复杂性。至于被告主张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原告在信用证过期后投保,不构成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抗辩,法官不予支持。故判定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那么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521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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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内容: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那么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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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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