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情形会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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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等情形之一,支付令自行失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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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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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居满一年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许离婚,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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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哪些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不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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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破坏军婚罪是强奸罪的特殊情形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明知女方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构成强奸罪所以破坏军婚罪在上述情形下是属于强奸罪的特殊情形。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的类型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1、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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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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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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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其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为仅凭分居时间并不是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具体体现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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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我国刑法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有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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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允许变更抚养权有哪些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子女抚养权的判定考虑哪些因素首先,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从原则上讲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来考虑。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有他们符合以上情况,他们都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那么允许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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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法律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赋予律师了一些权利,律师能够行之有效的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根据我国刑法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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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1、返还财产。那么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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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军人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与普通离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但是由于军人身份比较特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只能适用于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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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警察在什么情形可以开枪为了确保周围群众的安全民警果断对实施砍人的男子开枪将男子击伤后迅速送到医疗进行救治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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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劳动法实务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是大家广为关心的事项,劳动者怎样可以主动行使值得大家思考和关注。劳动者可以主动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我们细分为三种,一种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和另一种特别解除权,此外还有一种协议解除。我们把除协议解除之外的劳动者解除权统称为法定解除权,协议解除被称为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权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虽然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法定解除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让渡自己的劳动权利,也有权收回自己的劳动权利。而协议解除,是双方达成解除一致,而终止双方间的权利义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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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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