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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诽谤代理人犯哪些法,怎样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谩骂诽谤代理人犯哪些法,怎样认定
内容: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诽谤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外一般均为自诉案件。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学瑞律师2022.03.0312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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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蔑罪和诽谤罪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污蔑罪和诽谤罪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内容:污蔑罪和诽谤罪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是没有污蔑罪的如果因污蔑、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一般依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诽谤罪行为表现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刘晓红律师2022.03.0364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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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内容:二、超出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因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有些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具体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发生以下情况:1. 起诉权丧失: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您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四、超出民事诉讼时效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尽管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王熙律师2023.10.2590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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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4.26183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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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务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内容:劳务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林艳英律师2023.05.065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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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承重墙的法律后果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私拆承重墙的法律后果
内容:私拆承重墙的法律后果:承重墙不能动”是基本常识,租户作为享有房屋使用权的主体,在装修房屋时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敲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张嘉娱律师2023.05.1613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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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违法发包的法律后果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甲方违法发包的法律后果
内容:3、工程违法分包的后果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龙珊律师2023.11.135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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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内容: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是明令禁止转包的,转包跟分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将建筑工程分包出去,应该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而且,即便分包也要分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也是违约行为。
李孟阳律师2022.04.0661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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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离婚证贷款有什么法律后果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用假离婚证贷款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资格不受法律保护。 二、“假离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那么用假离婚证贷款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9102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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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
内容: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
吴梦云律师2023.04.11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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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审判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活化运用。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是否支持不能机械的简单对待。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那么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37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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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瞒报工伤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企业瞒报工伤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内容:企业瞒报工伤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崔玉君律师2023.04.188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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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否可以反诉诽谤
许瑞林律师
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否可以反诉诽谤
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否可以反诉诽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诽谤是指通过虚构、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在控告的时候控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意图陷害当事人的是属于诬告陷害的行为不能反诉诽谤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许瑞林律师2022.03.0353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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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
内容:什么叫侵犯别人隐私权(一)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犯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ldquo。
杨一凡律师2023.08.21105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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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准证的法律后果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准证的法律后果
内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越来越受关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准证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687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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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232评论 -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儿戏,签署离婚协议一定要谨慎,否则后果很难改变!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3套、黑龙江房产1套、京牌车、孩子抚养权、现金及存款等!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有满意的结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98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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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姚平 56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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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100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45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162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北京法律咨询 58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