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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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内容:确定判决具有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52条是我国判决之既判力的法律依据。关于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116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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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请求包括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请求包括什么
内容: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请求包括什么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哪些情形适用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那么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请求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151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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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流程一般包括哪几种情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欠款起诉流程一般包括哪几种情形!
内容:现实中,欠款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面对欠款人一直欠钱不还的话,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债权人需要了解欠款起诉流程,下面给大家分享下:欠款起诉流程一般包括哪几种情形!(四)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那么欠款起诉流程一般包括哪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932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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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孕妇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包括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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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什么
内容:8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那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811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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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内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相对于登记离婚诉讼离婚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及请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离婚纠纷。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仅要解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还要解决准予离婚时的诸多法律后果问题如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那么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2103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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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内容: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根据上诉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第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3184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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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效借贷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无效借贷行为包括哪些情形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那么无效借贷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79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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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协议离婚情形包括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能协议离婚情形包括哪些
内容:一不能协议离婚情形包括哪些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不能协议离婚情形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142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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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δ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337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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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对于第一大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包括像正常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信用社等等借了贷款之后又向借款人发放高利贷,这种情况也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但是这是属于不正确的。除了这种不正确的使用贷款或者是放高利贷的行为,还有一类情况,就是本身的签订是违背公序良俗和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包括贷款本身的程序,违背法律法规和贷款的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是利用他人处于危急状况,没有办法正常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强迫向他人贷款等等。这两大类的情况下,贷款合同就会归于无效。那么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55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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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的
内容: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那么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3162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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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内容: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240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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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
内容: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1.第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那么刑事诉讼中第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54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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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院准予的情形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法院准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诉讼离婚法院准予的情形有哪些准予离婚的六大条件具体包括如下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说明夫妻生活已中断2年以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一方失踪而没有履行这种时空的间隔必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那么诉讼离婚法院准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148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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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应从速办理并将处理情形连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应从速办理并将处理情形连
内容:二我院认为对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确应从速处理以免诉讼拖延影响该干部工作情绪。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在接到原告工作地法院之移送后应立即通知被告提出意见或答辩理由并予从速处理。附湖南省人民法院邵阳专区分院关于呈请通令山东等省县市法院对于南下干部离婚案件从速处理并通知原告工作地法院的请求法呈字第95号最高人民法院查派在本区工作之南下干部曾发生要求离婚案多起其籍贯包括山东热河河南河北等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应从速办理并将处理情形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221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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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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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5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04评论 -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姚平 823评论 -
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姚平 90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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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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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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