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什么情形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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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车祸构成犯罪的情形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人或者重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那么发生车祸构成犯罪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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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③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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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那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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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驾发生事故各种情形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种无偿帮工关系。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代驾过程中如果车主指使代驾司机违法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会面临罚款200元—20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代驾发生事故各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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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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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不会发生,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故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那么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会发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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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那么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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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情形有哪些般地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均应该按照赔偿限额予以赔偿但在商业保险中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会承担赔偿。除非当事人存在合同或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才可以不予以赔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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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的制度,如果被代位人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代位继承就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获得遗产,结语: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获得遗产,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妻子,在李小明死亡后有权代位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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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保证和连带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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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款第项情形的不予减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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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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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后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第二次继承也是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制度中包括了代位继承原则。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等。那么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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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实现,抵押物灭失,必然对债权人产生风险影响,危及其权利的正常实现。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1、抵押权对抵押物被征用的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被征用,主要发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质权在抵押权设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对抗该质权;反之,则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优于该质权。那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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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此种方法行使的条件是双方应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比较困难的是双方一致要求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有两个。那么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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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了一些刮蹭事故,但是开车驶离了现场,也就是说车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了肇事逃逸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还需要看其造成的事故影响如何,如果是轻微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处罚款;如果造成了别的事故的话,就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来定。 对于轻微事故,例如将其他车辆出造成了刮蹭,但是在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这就是属于知道性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协商的。但是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肇事逃逸,因为是在已知造成了刮蹭的情况下,视力现场的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并且如果在其中一场交通事故人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但是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或者是没有发现现场发生事故时,是不能被判定为逃逸车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者是不想负责。并且逃离后是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的,因此出现以上这两种情形就不会被理解为肇事逃逸。 所以如果出现以上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动联系警方,说明缘由,然后让警方在中间进行协调和定责被定完责后,应当积极地负起责任,并且全程一定要认真的配合警察们的工作。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