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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
内容: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丧失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这里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但是,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本条又称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目的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而第一、二、四条均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存在挽回的余地。那么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3143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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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能撤销监护人资格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何种情形下能撤销监护人资格
内容: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何种情形下能撤销监护人资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151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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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配合遗产分配会丧失继承资格吗
许瑞林律师
继承人不配合遗产分配会丧失继承资格吗
内容:继承人不配合遗产分配会丧失继承资格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人不配合遗产分割的,不会丧失继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那么继承人不配合遗产分配会丧失继承资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151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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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哪种情形下丧失对反担保人追偿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在哪种情形下丧失对反担保人追偿权
内容: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在反担保合同失效或者证实在反担保过程中存在欺骗等情形下丧失对反担保人追偿权。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担保人在哪种情形下丧失对反担保人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37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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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那么民法典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118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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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请求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人资格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形可请求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人资格
内容:一、哪些情形可请求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人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周春花律师2022.04.0769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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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事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王-珍,经几次司法鉴定,王-珍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释放了王-珍。随后,陈-森的父母要求继承陈-森的部分遗产,遭到王-凯的拒绝。陈-森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一、判决原告继承陈-森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20万元,生意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那么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3186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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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内容: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那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140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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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无证驾驶”包括以下种状态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4、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5、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6、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7、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那么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79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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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包括哪些情形
陈宗琼律师
无证驾驶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无证驾驶包括哪些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种状态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那么无证驾驶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14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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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的情形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已经合法占有的财产留置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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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内容: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3029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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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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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那么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127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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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随后李某的父母要求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遭到宋某的拒绝。李某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患有梢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其杀害行为是否为故意。但本案司法鉴定只证明宋某系间隙性精神病人,并未证明其实施杀人行为时属于发病期间属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那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3176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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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超过两年丧失诉讼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超过两年丧失诉讼权
内容:二、遗产继承权丧失条件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龙珊律师2021.12.0179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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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内容:《民法典》在规定继承权丧失的同时,对于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只要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那么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30104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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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290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8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0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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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959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45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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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07评论 -
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谈和解?您是属于“适合和解的7种情形”吗?和解多少钱最合适?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讲堂现场为您预估伤残,定时专属和解方案,让您少走弯路、快拿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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