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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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算诈骗吗,不履行合同会坐牢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履行合同算诈骗吗,不履行合同会坐牢吗
内容:买卖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合同纠纷会坐牢吗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形下不会被判刑,法律分析:合同欺诈一般不会坐牢,但是如果存在利用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会坐牢。
李维律师2023.12.1238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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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邢颖律师2023.10.0966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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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内容: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三、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王熙律师2023.04.283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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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履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履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内容:合同履行与纠纷的规避策略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在合作伙伴选择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资质,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合作风险,双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履行问题和纠纷的产生,双方应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的履行,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争议的发生,2. 履行期限的违约:一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龙珊律师2023.12.2625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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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不履行购房合同算违约(购房合同多久下来算正常)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多久不履行购房合同算违约(购房合同多久下来算正常)
内容:交完首付拖着不办贷款一般情况下,交完首付拖着不办贷款是属于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这时,购房者应催促售楼中心并问清楚原因,然后要为办理贷款准备好所需的资料,提交后等待银行审批,四、房贷办不下来首付款是否能退:1、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交完首付多久不办贷款算违约具体要看书面的认购书或定金合同约定,假设合同里有规定在1个月内办理,那么超过一个月就算违约。
林艳英律师2023.11.2284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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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伙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内容:当涉及到合伙合同的履行地时,确定合适的地点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律总管将从律师的角度为大家分析合伙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2. 总结:确定合适的合伙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三、确定合伙合同履行地的因素1. 合同性质和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判断履行地是否与合同的履行相关,四、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确定合伙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条款:首先,需要审查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的条款。
郭铭芝律师2023.12.2552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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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
内容: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黄东洁律师2023.03.0553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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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
内容: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
李孟阳律师2023.11.0918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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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合同算合同诈骗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履行合同算合同诈骗吗?
内容:不履行合同义务算是合同欺诈吗?
翁玉素律师2023.04.143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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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
陈宗琼律师
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
内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4、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认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这样确认: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宗琼律师2023.12.1236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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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内容:【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孔孟廷律师2023.04.1134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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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能否确定合同履行地(交货地能否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依据)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货地能否确定合同履行地(交货地能否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依据)
内容: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姚平律师2024.01.2419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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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许瑞林律师
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内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许瑞林律师2023.03.0573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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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17岁未成年被传媒娱乐公司签合同培训了五天并承诺培训期间一天50元后面被公司经理劝退说20号发放培训期间工资结果到了20号被各种理由拖延我去公司拿工资反被该公司起诉说是我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犯法嘛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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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内容: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这样确认: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1、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5、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认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12.2215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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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有哪些法律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乙公司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合同,并要求免除违约责任,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合同,并要求免除违约责任,三、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合同,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 如果不可抗力的程度较重,合同一方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合同,并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林艳英律师2023.10.3176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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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3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91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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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216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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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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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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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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