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导读: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三、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同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三、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周某是一名住所在江苏省无锡市的劳动者,某公司系一家工商登记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质量认证企业,该公司招用周某任审核员,并安排周某在无锡市工作。2015年2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周某对此不满,认为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17日至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定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周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注明“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公司用以支付工资的上海某银行无锡分行的银行卡,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的证据。
仲裁委经审查发现,公司向周某支付工资系通过银行转账,工资从公司所在地的上海某银行划出,划至周某银行卡。
仲裁委受理后通知公司应诉,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为: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均为周某自行添加,公司不认可;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上海且为周某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在无锡无办事机构及办事地点,因此合同履行地点为上海;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公司方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能否约定管辖?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交付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实施地,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工资支付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工资支付地应当理解为工资收到地。本案中,周某的劳动实施地是无锡,工资收到地是无锡,故应认定无锡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关于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已约定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地,应按约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意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双方关于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故在劳动者选择在无锡市申请仲裁的情形下,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仲裁委驳回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起诉的,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不论是仲裁还是一审诉讼阶段,劳动争议均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即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实务中,通常以用人单位企业公示信息上载明的注册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若一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可以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其住所地。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作明确的解释。基于劳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应当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履行地。
▽首先,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一般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两者互成义务,相互对应。
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除此之外,针对给付货币(劳动报酬)义务,其所对应的合同履行地为应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劳动者工资接收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如在(2019)苏13民辖终58号马某与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中安建设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的社保关系均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的工地工作,就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宿城区的依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现已变更为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马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在(2018)辽01民终2756号朱某与欧拓汽车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适用一般民商事合同。劳动争议属于特殊民事案件,由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故该条规定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朱某无固定、具体的工作地址,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因此,在“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能否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存在争议。但一般而言,劳动者工作地点较为明确的,以劳动提供所在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足矣,只有在工作地点一直变动且不确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其次,若仲裁或诉讼主张中不涉及劳动报酬,仅针对劳动合同中其他义务的履行仲裁或起诉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如在(2019)闽01民终2756号李某与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李某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履行地点,亦只诉请确认其与田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诉请给付货币,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被告是田丰公司,即履行义务一方为田丰公司,该公司所在地是罗源县,故本案应由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田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