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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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可撤销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那么可撤销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990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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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934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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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那么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890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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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分类和成立条件是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变更的分类和成立条件是哪些
内容:合同变更的分类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法定变更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那么合同变更的分类和成立条件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314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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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成立吗?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无效合同成立吗?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那么无效合同成立吗?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2871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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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成立的条件的内容分别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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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那么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750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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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内容:(二)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的成立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一般来说,定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但是这一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其超过部分无效,即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罚则的效力。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法则的适用。那么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0111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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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如下:1、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2、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3、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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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以及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反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以及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内容:反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那么反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以及成立需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104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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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之日起成立。法律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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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贷纠纷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内容:合同一般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借贷纠纷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27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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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助可否附加合同成立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慈善捐助可否附加合同成立条件
内容: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包括捐资助学在内的慈善捐助属于特殊的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慈善捐助作为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附条件的,只要所附条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应得到双方的尊重和遵守。因此,如果要求受助大学生回捐,所附加的条件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爱心传递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完全可行的。那么慈善捐助可否附加合同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893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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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1、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主要事项达成合意;2、有保管人和存货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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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钱款是否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付钱款是否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内容: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那么交付钱款是否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54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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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合同成立的条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财产合同成立的条件
内容:据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照约定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离婚时,双方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与配偶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对第三方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财产取得时间。那么婚前财产合同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223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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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合同订立的条款应该严谨、周密,而且签订合同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合同才有效。首先,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另外,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再有,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签订合同双方应该注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0699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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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能否附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成立 能否附条件
内容:合同成立 能否附条件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是,合同中违反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如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否则无效。那么合同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2855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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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那么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816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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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99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3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59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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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62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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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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