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关系之债务与债权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2022-03-30 15: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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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2024-07-26 19:15:06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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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债权关系解除的意义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债权关系解除的意义是什么?

    内容: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承认合同的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见,《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索讨逾期债务,叫做债权人本身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债权关系解除的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7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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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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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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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进行转让的方式有:部分转让、全部转让;金钱债权债务转让、非金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也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内容:债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有什么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法律分析: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4、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周春花律师
    2023.11.2444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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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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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33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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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间借贷中,必定会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什么关系呢。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相对的,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同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特定的。有权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义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同事产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人有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义务,而同时债务人具有及时还债、足额还债的义务。当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那么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468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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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101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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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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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内容:本条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本条第二句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86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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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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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间借贷中,必定会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什么关系呢。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相对的,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同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特定的。有权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义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同事产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人有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义务,而同时债务人具有及时还债、足额还债的义务。当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

    内容:保证关系中欺诈问题应当引起司法实践者的重视。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关系中的欺诈作出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欺诈的几种情形:一是债权人欺诈保证人;二是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三是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四是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对于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待其行使撤销权,法院即可根据债务人的犯罪事实,直接认定主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70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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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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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法律主观: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应当包括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法律主观: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应当包括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被告欠钱不还如何举证1、法律主观:起诉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邢颖律师
    2023.10.1887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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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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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郭铭芝律师
    2023.11.2199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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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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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深圳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动产作为担保,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工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那么深圳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013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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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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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抛弃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抛弃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都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意愿得到债务人认可,债权债务关系将正式解除,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抛弃债权属于自愿放弃债权的行为,它能使债权债务关系得到终结,为双方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2、免除债务: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的行为,放弃了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1、抛弃债权:债权人通过抛弃债权的行为,放弃了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

    李孟阳律师
    2023.11.2197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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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办法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办法有哪些?

    内容:但是,有的人债权债务关系盘根错节,想要清楚的结清,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流程,这样才不会导致结清的失误。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在债权的结清上,要注意清缴欠款、回收资金、签订协议等。债权债务结清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签署一份债权债务结清确认书,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71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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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形成个人债务。因为是否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89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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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那么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50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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