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导读: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关于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同样,夫妻生活中应当允许夫或妻任何一方有专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有专属于自己的经济支出,比如购买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律实行共同共有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我们不能因此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只有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其他财产,也不能认为,夫或妻经济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没有个人支出。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