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



内容:本条增加规定“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动产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动产”,达到“控制”目的;在权利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或者通过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以达到“控制”目的。因此,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即以移转该动产之“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权人一旦丧失对该动产的“占有”,其动产质权即应归于消灭。那么债权转让和权利质押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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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有可能达成一定的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同,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础。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是对其所承担债务的履行,而只是作为履行辅助人代替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同时,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同意。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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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听说过债权转让与债权代位,但是很多人都对这两者一知半解。那么,到底什么是债权的代位权与债权转让呢?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债权的代位权与债权转让都是有差不多的效果的,但是方式确实不同的,因为债权的代位权是在一定情况下才可以的,而债权转让就是将当初的合同一起转让给他人,他们之间的区别就是在于成立的要件和解决问题时方式的不同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那么债权的代位权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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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不符合债务转让的要件,而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合同仍然在原、被告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无权要求第三人向其支付剩余的钢材,而只能向原告请求支付剩余的200吨钢材。由于第三人只向被告交付了800吨钢材,因此,应由原告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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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的区别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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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二)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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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的区别是什么第一、成立要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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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现实中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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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有何区别区别主要在于:1、协议的存在2、协议的内容3、债权人的同意一、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同时,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同意。那么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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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转包不同的是,转让后委托方不再对合同项下的责任负责,而权益和责任则完全由受让方承担,2. 责任不同:在转包中,委托方仍然对最终成果负责,而在转让中,责任完全由受让方承担,尽管转包和转让都涉及将合同中的责任和权益转移给他人,但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 范围不同:转包通常是将合同中的一部分工作任务转给其他承包方处理,而转让是将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或权益转移给第三方,与转包相比,转让是指将合同中的全部权益、权利和责任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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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方。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那么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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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有什么区别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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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股权转让通常都是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从当事人之间就股权转让事项开始交涉,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个在时间上处于接续状态的过程。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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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差别主要是性质问题指示交付是由双方外的第三人来实际占有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个人才有的现象不改变债权关系。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那么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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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二房东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那么房屋转租和承租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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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客户与被告签订电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权转让协议,多方谈判成功签署和解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后期通过支付令方式处理,客户春节前成功收回投资款👏👏👏 这类型纠纷实践中骗局特别多,擦亮眼睛👀👀👀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