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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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知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知识
内容: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违法拆迁,其拆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0247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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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
内容:主要是以下几点: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2726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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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内容:由于房地产公司不符合购房条件,后未按约定过户,双方协议失效。其次,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将涉案房屋赠与原告,房地产公司已无权处分该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公司按赠与协议约定将该套房屋赠与给了原告。由于该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李某就诉争房屋与房地产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李某将房屋交付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亦向李某支付了房款。此后,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赠与原告办事处,该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房屋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3173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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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
内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先通过行政裁决的程序后才能依法强制拆迁,而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即是评估结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同理,没有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在拆迁房屋价值鉴定的评估报告上署名,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此评估报告做出的裁决亦应当被撤销。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217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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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
内容: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所谓“合理”,主观色彩浓厚,弹性太大,极有可能使补偿款的数额明显偏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改为“充分补偿”或者“完全补偿”。至于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可以通过明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以付清征收补偿款为前提条件、赋予被征收人抗辩权的路径来解决。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母权的不复存在而失去正当权原,归于终止。那么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0295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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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私下协议书起法律效力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私下协议书起法律效力吗?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只有在房屋合法、存在两证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益,三、房屋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协议中需要明确设施是否包含在房价内,二手房买卖的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具有法律效益:一、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协议内容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意思表示真实,六、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违约金的约定。
龙珊律师2023.06.1285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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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应该及时报警处理,留存证据,建议你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处理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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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用终止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用终止条件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用终止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3035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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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品牌使用费只是使用某品牌的费用,也就是使用牌子的费用,加盟费是加盟者加盟的费用,两个费用是不同的性质,其实就是加盟商为了规避法律概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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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制拆迁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
内容: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那么强制拆迁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211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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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让您退还是需要有书面的行政通知的,不能单独口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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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内容:房屋转租合同法律特征通过房屋转租合同,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得房屋的临时使用、收益权。首先,房屋转租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出租人同意为条件,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再次,尽管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但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正因为房屋转租合同具有以上法律特征,所以有必要对房屋转租合同进行特别分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那么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413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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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3078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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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法律允许吗?如果可以,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制拆迁法律允许吗?如果可以,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内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时常会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形,合法的强制拆迁是允许的,但须具备严格条件。之后,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其中,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还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那么强制拆迁法律允许吗?如果可以,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0278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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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
陈宗琼律师
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
内容:1994年9月24日,经南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文,将原告名变更为现名。同年12月26日,原告以本单位欲成立一塑料包装厂,需用出租给被告的房屋为理由,要求提前终止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为尽快解决所办厂的厂房、设备安装及开工问题,原告于1995年8月18日以有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理由,又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被告的租房协议,收回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于1995年9月25日制发了调解书。那么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2713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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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及范本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及范本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及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851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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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
内容:老人当初口头将房屋分给两个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关于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145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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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有的合法条件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出租房屋应有的合法条件
内容: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房屋能正常使用。那么出租房屋应有的合法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751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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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护每个追求幸福的人的权利,帮助70岁的阿姨起诉成功离婚,获得房屋折价款54万元,要回婚前借款25万元,银行存款以及家具家电等其他财产两方平分。愿我们都能勇敢面对生活中的每一次变迁,用智慧与爱,书写各自美好的人生下半场。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76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0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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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帮助当事人拿到北京房屋折价款。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处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烦恼!愿往事随风远去,开启新的生活!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30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42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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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4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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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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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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