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房给二奶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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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可以不起诉离婚直接要求丈夫和小三返还财产吗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如果一方私自处分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赠与的行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妻子可以不起诉离婚直接要求丈夫和小三返还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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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向情人赠房,妻子有权收回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相关内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偷拍丈夫与情人属于侵犯隐私权吗从隐私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本质是自然权利故只有在主体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重要的公共道德情况下隐私才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您的丈夫与情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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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样高姿为表示与陈佳的忠贞爱情也向陈佳出具一份承诺表示永不离婚。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丈夫要讨回赠与房屋眼看双方的难以为继陈佳后悔当初的赠房行为认为当初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现高姿提起离婚不履行该义务违反了承诺故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将产权恢复为陈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协助办理恢复产权的登记手续。高姿承诺生育并表示不离婚是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而达成附随的义务。本案中陈佳表示其赠与高姿的房产份额是以高姿承诺不离婚为义务。那么妻子承诺永不离婚后起诉离婚承诺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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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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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那么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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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那么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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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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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当双方争论不休时,戏剧性场面出现了,王某的舅舅张某突然出庭作证,“出卖”了外甥女王某,一举“扭转乾坤”。张某在作证时说:“我是王某的舅舅,也是王某和李某的介绍人,他们之间的事我比较清楚。”当法官问及双方彩礼的给付和返还情况时,张某说:“在结婚前后,李某家总共给王某家13800元,给王某买白金戒指一个,价值2000元,我多次找到王某劝她回心转意,都被她拒绝了,我就劝她将彩礼还给李家,她就说我多管闲事。”王某对于舅舅“倒戈”感觉很尴尬,她说:“舅舅今天作为证人到庭讲述的内容,和事实相距甚远。那么新婚不久“妻子”竞不辞而别新郎人财两空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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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偷拍丈夫与情人属于侵犯隐私权吗从隐私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本质是自然权利,故只有在主体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重要的公共道德情况下,隐私才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您的丈夫与情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那么丈夫向情人赠房妻子是否有权收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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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昨天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审理了一宗案件,终审判决女友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妻子所遭受的损失。阿芸想起“前夫”阿勇曾给女友阿珊买过一套房子,于是便把阿珊告到法院,要求阿珊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状告“前夫”女友不当得利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阿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6.8万多元给阿芸,逾期清偿的,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宣判后,阿珊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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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称自己的“妻子”不知去向,遂将岳母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与其女儿订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此案,张某的订婚彩礼得到返还。经查,原告张某经被告李某介绍,与其女儿于2008年1月26日订立婚约后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被告女儿不辞而别,原告多方打听未能得知“妻子”去向,遂于2009年4月2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约,退还订婚彩礼。那么订婚后"妻子"不知去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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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冯某共同存款折款10000元,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某的陪嫁财产返回给原告刘某。那么离婚要返还聘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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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那么丈夫擅赠二奶房,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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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明所有,王*新归王*明抚养,曹*英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王*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曹*英不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王*明所有;曹*英与王*明离婚后至王*新由曹*英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曹*英返还给王*明。本案曹*英与王*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曹*英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明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那么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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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向周女士催讨借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3。周女士辩称其对于丈夫生前债务并不清楚现在对刘先生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周女士并非借款关系的直接一方丈夫一直在外赌博与其不存在共同财产其去世后也未留下遗产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债务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那么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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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车辆)纠纷,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且收到了调解款👏👏👏
矿山合同纠纷,判决书法官写了68页,我方大获全胜🎉🎉🎉,判决1300多万,加上设备返还,整体支持了2000万以上,值得开香槟的日子🍾🍾🍾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