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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二)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943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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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内容: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那么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224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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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确认是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新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全程免费,其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决书,是当事人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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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许瑞林律师
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内容: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2467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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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确认是民事纠纷经有关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共同到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法院管辖。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当事人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则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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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婚姻可否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冠李戴”婚姻可否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内容:那么“张冠李戴”婚姻可否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218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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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故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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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内容:法院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且丧失生育能力属实张某承认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条规定中的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那么法院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9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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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清楚你们之间属于用工还是用人,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建议你详细叙述一下情况或者打电话咨询我们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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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内容:一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当事人想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那么如何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127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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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怎么确认法院管辖地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欠条中怎么确认法院管辖地
内容:欠条中怎么确认法院管辖地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谓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说你所在地是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那么欠条中怎么确认法院管辖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753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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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处理及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处理及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内容: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处理及地方法院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12105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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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
内容: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不再保留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细致严谨的规范表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时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于海明律师2023.06.051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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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
内容: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二)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纳入债务人的范畴。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那么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058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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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内容: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那么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1264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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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内容: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收养关系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那么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214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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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是否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调解协议是否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
内容:调解协议是否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一般情况下可以不用201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个规定使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入法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之一。随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经过法院来确认的但是要求双方共同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确认这个协议的内容。那么调解协议是否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127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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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是不是一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调解协议是不是一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那么调解协议是不是一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237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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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48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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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559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45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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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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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1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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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
姚平 120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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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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