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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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内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第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第二,是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6103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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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女人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院。本案中,不是“二奶”要求分割死者小方的遗产,而是非婚生子女要求分割遗产,这种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其诉讼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157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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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一、债权人会议的定义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17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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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如何规定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
内容: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关于法律是如何规定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328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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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由此分析事故认定书划入书证范畴似乎妥当。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29105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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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之产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已与现代亲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对平等、公正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产生矛盾,从而不利于法制对自然血亲子女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之弱势群体——子女的利益,抛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成为必然的选择。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238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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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内容:由于债权人会议对《分配方案》未通过,机电公司清算组于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以确定《分配方案》的效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分配方案》合理有效。保护债权成为债权人共同的必然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有利于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节约、减少破产费用,正确估价和妥善处理债务人财产,总体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公平偿债、全面顾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以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协调各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93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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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143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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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婚生子的地位相同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婚生子的地位相同吗
内容: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那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婚生子的地位相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361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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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地位,一般而言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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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私生子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内容:私生子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那么私生子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570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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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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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内容: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区别。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485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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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
内容: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法典仍然坚持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分法,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之理想在于给予所有自然血亲之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而现实却是立法者未能摆脱人类社会长久以来对自然血亲之子女所作的等级分法,把“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公平的称谓强加于部分自然血亲子女身上,造成了自然血亲子女间名分上的不平等,从而致使立法者之理想追求不能完全实现。关于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432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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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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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吗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那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464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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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操作处于灰色地带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众筹操作处于灰色地带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
内容:众筹操作处于灰色地带1、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究竟众筹平台什么功能,对其是否需要设置法律上的特殊条件,目前这些问题甚少被提及,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更是缺位,而这是众筹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国内国外证券监管制度来看,证券业务主体都应置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注册方可开展业务。而现在国内的众筹平台并不具备开展证券业务的资格,监管部门亦未制定相关法规,这种“先天不足”不得不说是法律上的缺陷。而且事实上,现有的众筹操作模式带有明显的公开发行特征,在此法律框架下很难找到将众筹操作成私募的法律依据。那么众筹操作处于灰色地带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654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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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工授精所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内容: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人工授精所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236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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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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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83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55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北京法律咨询 313评论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410评论 -
交通事故领域是元甲律所的核心领域之一,元甲专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服务十六年,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实现了案件处理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体系化,成为业界的标杆地位。尤其是出版了《中国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赔偿案例集》《交通事故赔偿与和解》等专业书籍,为业内交通事故处理律师指引了办案思路和方向。 元甲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包括咨询团队、办案团队、伤残鉴定团队、出庭团队等,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多位资深专家坐镇,针对重大伤亡案件给予专业指导。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万余起,收到客户赠送锦旗三千多面,得到客户一直好评与赞扬! 元甲坚持“以技术驱动法律”,利用独家的智能办案系统、智能咨询系统、财务系统等,处理案件流程智能化,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利用模拟法庭针对大案要案进行实战对弈,预测案件走向,极大提高了胜诉率。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602评论 -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 3,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姚平 84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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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958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