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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界定分居两年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律上怎么界定分居两年
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那么法律上怎么界定分居两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4.26110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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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子女的抚养费有何相关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我国现行法律对子女的抚养费有何相关规定
内容: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抚养费的内容。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子女的抚养费有何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146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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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抚养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关于抚养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我国法律关于抚养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就是抚养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那么我国法律关于抚养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589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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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我国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那么我国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259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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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
内容: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夫妻之间的不忠行为我们归为种即通奸、同居、重婚。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那么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74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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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高利贷怎么认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对高利贷怎么认定?
内容: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我国目前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也就是说,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杨一凡律师2022.04.0789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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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夫妻分居时间_法律怎样界定夫妻分居时间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界定夫妻分居时间_法律怎样界定夫妻分居时间
内容:怎么才算分居两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婚姻法规定:如果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分居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法律怎样界定夫妻分居时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
张旭律师2022.05.1954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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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内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那么我国法律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2104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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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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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629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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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有何相关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有何相关规定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有: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有何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并不等同于子女的生活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多项内容。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有何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192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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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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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内容: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那么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8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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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对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内容:《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我国对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165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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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家事暴力?我国司法解释对家事暴力所作界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叫家事暴力?我国司法解释对家事暴力所作界定
内容:我国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所作界定什么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另外,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叫家事暴力?我国司法解释对家事暴力所作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13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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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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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暴力的法律界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家事暴力的法律界定
内容: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科学,主要是因为这样规定将实践中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暴力犯罪排除在家庭暴力犯罪之外,有违我国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立法的初衷和人们对家庭的一般观念,不利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犯罪。将他们划到家庭暴力犯罪主体范围,不仅实际上承认了他们之间的非正常关系的合法性,也与现行法律和社会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这些家庭成员之间为宜。那么家事暴力的法律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112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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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河南亲子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关于河南亲子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鉴定方法外貌对比由于遗传的原因,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之间的长相、肤色等一般都会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通过外貌长相的对比来确定亲子关系恐怕是最原始的方法,但这样方法只是一种猜测、判断,作为一种参考。据从现代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开创了用血型鉴别血源关系的先河。这种方法没有科学依据,亲子关系的血液不一定能融合,而非亲子关系的血倒有可能融合。血型测试血型测试进行亲子鉴定就是通过对血型的检验比对来确亲子关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们发现可以用白血细胞的抗原来进行亲子鉴定,准确性可达80%。再结合血型检验,能达到较高的准确程度。那么我国法律关于河南亲子鉴定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573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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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496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0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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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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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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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630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酒驾和醉驾如何界定?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酒驾,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即指的是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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