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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陈宗琼律师2022.02.0986人阅读
导读:

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那么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代位权使债权法中的一项权利,因此它具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

1、它是一种实体权利

其具有诉权的特征,但诉权是为实现实体权利的,因而是一种从权利。其原因:代位权使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其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的债权权利,代位权使随着该债权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

其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上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获得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标的物的财产担保,二是债务人间接的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获得实体权利。

2、代位权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而非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请求权或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代位权的行使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在第三人破产等情况下,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因而,为非依赖权人一方意思的表示而形成法律效力,其实仍是基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之间的权利而行使,所以是非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

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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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61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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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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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对于网贷平台的性质一般界定为民间融资方式,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只要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可以依法进行资金融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1、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2、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发生纠纷。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那么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19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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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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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权转让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范围没有区分实体权还是程序上的权利,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说明程序权利也是代位权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那么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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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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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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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

    内容: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对于是否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成就的必要条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现行《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笔者认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其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债务人迟延履行。而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那么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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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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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公司法公司性质主要包括:1、公司具有独立性。即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2、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我国的公司法公司的其他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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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内容: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那么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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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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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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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对结婚生子的否认权、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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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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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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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这样界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首次在我国大陆确立了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35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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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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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内容: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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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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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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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内容: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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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58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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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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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5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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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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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100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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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1.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这种财产权利仅限于到期限债权,特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包括在内。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760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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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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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为何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

    内容:为何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1、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2、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发生纠纷。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那么为何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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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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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则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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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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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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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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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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