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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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在我国,一般将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这种区分有一定的道理。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旦债务人采取借用财产致使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驳回,除非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有欺诈或恶意串通行为并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否则,债权人只能坐等合同债权到期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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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那么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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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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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那么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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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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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那么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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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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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那么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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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怎么办一、概念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故意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的债权的合同。比如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侵害第三人的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串通行为以串通的一方或者双方获取了恶意串通的利益为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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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那么非法变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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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有权保留设立要件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对此,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本来就是现代法上权利分化思想的产物,依此,出卖人取得一种隐藏于其所保留所有权之中的担保权,而买受人则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分化状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因此,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发挥角度出发,宜将标的物的交付规定为现实交付。那么所有权保留设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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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那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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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一)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抵押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对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确定的要求,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则是对抵押物必须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标的不确定,则抵押合同无法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主要是要符合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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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造成严重后果等。那么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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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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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赔偿还是坐牢?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发生,如果肇事司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并且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满足一定条件的话,即便赔偿了也要坐牢。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虽然不决定但是影响刑事犯罪的量刑,换言之,不赔偿一定坐牢,赔偿了也会坐牢,但是能减少坐牢的时间。 因为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中被告人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过的事实。同时还要通过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在赔偿损失方面要写明赔偿数额与方式等。如果死者家属愿意和解,那么便可以请求或者同意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手机录音遗嘱有效吗?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现如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很少用到录音机,普通家庭也很少拥有专业的录音设备,常用的录音工具变成了手机。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对录音设备作出专门的规定,因此用什么设备录音并不重要。通过手机录音订立遗嘱的,切记见证人也要在录音中说明自己的姓名和当天的日期,否则视为没有见证人,该份录音遗嘱无效。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