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养费纠纷能否约定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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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2022-07-14 455 人收看
在提交答辩书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案件应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根据本合同第6.1条,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双方也承认仲裁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此,本合同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确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为外国法人,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并购财务咨询服务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涉外民事关系,如果双方未能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协议不同,因为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因此本案涉外仲裁条款应视为有效,诉讼条款无效,6.2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或无效后的后果的争议)应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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