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能否约定管辖

导读: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那么买卖合同能否约定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关于买卖合同能否约定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