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生子继承纠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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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2022-07-14 722 人收看
被告赵琪辩称,被继承人孙瑾1994年投资入股比飒公司,股权证明书持有人是孙瑾,入股协议书中由孙瑾个人签字,其拥有的股权系孙瑾个人的财产,1998年8月比飒公司根据孙瑾在公司持股份额,按比例分红给孙瑾人民币8万元,其中5万元由孙瑾交给其父原告孙家鼎装修房屋,另3万元孙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在财力上和劳务上均对孙瑾予了主要扶助,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由此要求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孙瑾的遗产,即孙瑾在比飒公司的股权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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