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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7-25 350 人收看
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不是邱某本人书写,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明确告知了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在与邱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原告提供了机动车的车辆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第三者条款等附件从而告知了原告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向邱某支付保险金,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邱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第三者综合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同意承保,就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该成立、有效,2005年9月,邱某在安县沸水镇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在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保险,保额10万元,邱某表示,事故发生时,他的驾驶证还未核发下来,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未告知他“无驾驶证,保险人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近日,某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法院判决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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