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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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
内容:可对方车主虽然一下车就说对不起,但就是不肯做出任何赔偿,对方联系了他的公司后,就一个劲地叫我们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无奈之下找来交警,出了认定书,对方全责。在条款中,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关于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无责任的一方却要赔钱,要为了全责一方找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办理一系列手续。全责的一方还理直气壮地等着你赔他400元钱。那么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1757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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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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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啥不同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啥不同
内容: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交强险的补偿规模几乎涵盖了所有路途交通职责危险。而商业三责险中,**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则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职责革除事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一起,**公司不能回绝承保、不得延迟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现在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是按照自愿准则由投保人挑选购买。因而,实施交强险准则就是经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职责稳妥,以进步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供给及时和根本的保证。那么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啥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48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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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可以享有的一项权利。离婚时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有哪些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那么离婚时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121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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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要我无责免赔(对方全责要我无责免赔,我次年交强险保费还有优惠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方全责要我无责免赔(对方全责要我无责免赔,我次年交强险保费还有优惠吗)
内容:交警队作出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你方无责,对方车上人员受伤应该向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者对方驾驶人要求赔偿,你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不是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单写得很清楚,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交通事故中我无责任,对方全责不赔付我损失费,我想对他进行财产保全,咋办理了请求回答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又拒不赔付受害方损失,受害方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压对方的肇事车或其它财产。
郭铭芝律师2023.03.282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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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按次限额赔付还是累计限额赔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按次限额赔付还是累计限额赔付
内容: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按次限额赔付还是累计限额赔付?很多人理解不同也没有深入研究对此石家庄董律师依据有关法律以及保险条款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按次限额赔付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除此之外机动车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也是按次限额赔付但是车身划痕损失险是累计限额赔付至于其他保险如何赔付建议详细查看所签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那么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按次限额赔付还是累计限额赔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543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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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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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内容: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那么交通事故车辆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492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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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多少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多少
内容: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那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0448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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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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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是多少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是多少
内容: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是多少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那么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46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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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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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内容:交强险赔偿数额怎么计算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但最多只能在相应最高的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或被保险人承担。交强险的保险人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承担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事人除了知道交强险如何赔偿赔多少以外还需要了解赔偿的顺序通常情况下发生车祸后的保险理赔顺序1、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如有不足的由商业第者险等商业保险予以赔偿3、仍然存在不足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补足赔偿。那么交强险赔偿数额怎么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12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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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按全额理赔还是限额理赔
陈宗琼律师
交强险应按全额理赔还是限额理赔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该规定不仅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纳入法定责任,而且也是表述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交强险。因此,交强险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第三人。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那么交强险应按全额理赔还是限额理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493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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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还包括所有的非本车意外的物品的损失,比如对方车辆,手机,眼镜,路灯杆,护栏,车上货物,衣服等等。商业三者险的车险赔偿范围与交强险类似,包括: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核发驾驶人实用过称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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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
内容: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责任限额如下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相差10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差20倍。为保证机动车更高水平的保险保证除了购买交强险外还应当购买足额机动车商业险。那么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521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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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多少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多少
内容: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交强险只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还有交强险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是全国统一的12.2万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是1.21万元,下面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财产损失赔偿三种,了解完这些,交强险全责赔偿范围就好解释了。在赔偿上,交强险只分有责和无责两种赔偿范围,对于有责,交强险全责赔偿范围与车主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多少没有关联,无论是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赔偿范围都一样,都是按12.2万元的赔偿限额对受害人赔付,分别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那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0431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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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赔付的限额是多少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无责方赔付的限额是多少
内容:交通事故无责方赔付的限额是多少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那么交通事故无责方赔付的限额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92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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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多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多大
内容:四、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那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多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0468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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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内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那么什么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2838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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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70评论 -
离婚时,对老公财产一无所知,该怎么办?
林艳英 65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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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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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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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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